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我中心于2024年7月8日对赵欣等144名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作出了《责令退回决定书》,在规定时间内赵欣等107名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未依法退回失业保险待遇,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中心依法向赵欣等107人进行催告,因你们拒绝签收《责令退回失业保险待遇催告书》,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我中心依法对你们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详见附件。
北京市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7日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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