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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日期:2019-12-10 22:31    来源: 区园林绿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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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北京市丰台区园林绿化局

1.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北京市丰台区园林绿化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或者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 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北京市丰台区园林绿化局和北京市丰台区园林绿化局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该行政行为经过行政复议的,也可以向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为复议机关的)或者丰台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的) 提出行政诉讼。

3. 行政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北京市丰台区园林绿化局和北京市丰台区园林绿化局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生权、财产权之日起两年内,有权向北京市丰台区园林绿化局申请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赔偿请求提出的时效,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

北京市丰台区园林绿化局直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1.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北京市丰台区园林绿化局直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授权权限内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或者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 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北京市丰台区园林绿化局直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北京市丰台区园林绿化局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该行政行为经过行政复议的,也可以向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为复议机关的)或者丰台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的) 提出行政诉讼。

3. 行政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北京市丰台区园林绿化局直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生权、财产权之日起两年内,有权向有赔偿义务的北京市丰台区园林绿化局直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申请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赔偿请求提出的时效,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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