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听证标准

日期:2021-09-26 15:41    来源: 区水务局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2018年修改)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2018年修改)第二条第二款“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行为可能面临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执行。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由市级行政机关确定,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北京市水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京水务法〔2021〕16号)第十四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对公民处以超过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十万元罚款;(二)没收公民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价值超过五千元、没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价值超过五万元;(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听证由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具体工作由法制机构组织。”

附件:

移动版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060001  京ICP备2001370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030号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1101060001 京ICP备2001370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030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