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煤改清洁能源地区严禁使用高污染燃料及未实施煤改清洁能源地区优质煤全覆盖的通知
  • [发文机构]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资源能源
  • [发文编号] 丰政办发〔2016〕39号
  • [成文日期] 2016-11-16
  • [发布日期] 2016-11-16
  • [实施日期] 2016-11-16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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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煤改清洁能源地区严禁使用高污染燃料及未实施煤改清洁能源地区优质煤全覆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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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规定,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严禁加工、运输、销售、使用劣质燃煤行为。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加大对加工、运输、销售、使用劣质煤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本地区劣质燃煤“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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