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
2.准入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基本准入条件 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②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收入13万元(含)以下。(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原产权单位或房屋所有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原住房为私房且已纳入棚户区等公益性项目房屋征收范围或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原住房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购)③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基本准入条件 已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如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1.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400元;2.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公租房除外;3.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
(三)市场租房补贴资格基本准入条件 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市场租房补贴。1.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4200元;2.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且在本市生活;3.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
(四)特殊情况:
(1)申请家庭出售自有住房或将自有住房赠与他人后申请的,申请家庭出售或赠与住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年限须满三年,起始日期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登记日期(填发日期)或完税时间为准执行。其中赠与他人住房应核算为家庭住房面积。
(2)申请人离异的,离婚年限原则上应满三年。
附件: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技术服务热线:010-87016810
技术服务邮箱:ftzwjxxgkk@mail.bjft.gov.cn
网站标识码:1101060001
京ICP备2001370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030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