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丰台法院审理一起因分手失控导致的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案件。
2020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因感情纠纷到本市丰台区某小区被害人陈某家欲取回个人物品,被害人未开门。后被告人刘某某在该小区地下车库内,用锤子、铁锨将被害人陈某的白色宝马牌轿车的前后挡风玻璃、车灯、反光镜、天窗及车前机盖等砸坏,案发现场正处在地下车库监控死角,后小区保安巡逻到此处才发现车辆被砸并报警。经鉴定,被砸车辆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八万余元。后被告人刘某某在现场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查获,其在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被告人家属已修复被害人车辆,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修复被害人车辆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
被告人表示其情绪失控做出砸车的犯罪行为,一时冲动给被害人带来损失,给自己的家人造成痛苦,给自己带来触犯刑法的严重后果,其感到追悔莫及。
为减少此类案件发生,丰台法院提示:第一,正确处理感情纠纷,切莫过激宣泄情绪伤害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和财物;第二,双方情感交往后分手,要妥善处理好交往期间所涉及财物问题;第三,小区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在地下车库等居民放置财物的关键场所安装摄像头,预防毁坏、盗窃居民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丰台法院 张慧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