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柜中的法律关系主要存在五方主体、三个法律关系:网购商品的出卖方与买受方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网购商品的出卖方与快递公司成立的快递服务合同关系以及快递公司与快递柜运营公司成立的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合同关系。通常网购商品的买受方也是收件人,作为收件人其并不与快递柜运营公司成立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按照合同相对性,丰巢之类的快递柜运营公司无权直接向收件人收取保管费用,只有在符合特定的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才可能成立保管合同关系。快递柜投递方式必须经收件人同意快递公司使用快递柜进行投递时必须事前征得收件人的同意,未经同意将快递投递至快递柜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收件人有权向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或者机构进行投诉,快递柜运营公司无权向收件人主张保管费用。如果出现超期取件需收取额外费用的情况,也只能向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快递公司予以主张,而不能向收件人收取。经收件人同意采用快递柜投递方式的超期收费标准不能单方决定那么是不是丰巢等快递柜运营公司就不可以向收件人收取超时保管费呢?实际上,快递柜运营公司在合理设置快递保管期限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向收件人收取一定费用:第一,投递必须事先经过收件人同意;第二,设置的快递保管期限应当合理;第三,设置超期保管费的金额应当合理。
法条链接
《快递暂行条例》第25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22条: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25条: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张葳、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