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冯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案件。
8月8日21时许,冯某某与朋友饮酒后欲返回家中,冯某某朋友建议其不要驾驶摩托车回家,冯某某不听劝阻执意驾驶二轮摩托车离开,后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84.0mg/100ml。
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刑罚。
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因此,日常生活中的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等车辆都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为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的道路行驶环境,丰台区人民法院建议为保障自身及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每个人都应杜绝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险行为,都需要遵守“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要求,如自己或亲友饮酒后有欲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一定要第一时间帮助联系代驾或者选择报警处理,避免发生更加严重的法律后果。
(丰台法院扫黑办党小组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