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丰台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攀附名牌大学声誉,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某大学作为我国“双一流”高等学府,其大学名称及简称为公众所熟知。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在其网站中使用了该大学的名称、简称、商标标识,并将该大学宣传为其公司的商标注册及专利注册的客户。某大学遂起诉至法院,认为该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相关宣传行为,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委托办理商标和专利代理等服务的特定关系,损害了某大学的合法权益,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辩称,相关宣传行为确实曾经存在,但是已经删除,没有给某大学造成不利影响,且大学和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某大学和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均认可双方没有就该大学的商标注册进行过合作,而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却在其自身网站中宣传称某大学委托自己进行商标注册的客户,明确标注该大学的名称、简称、商标标识,明显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对某大学的不正当竞争,丰台法院最终判决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为保护竞争者合法利益、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经营者如果在宣传过程中使用虚假的内容,或者在宣传用语、宣传方式上存在不准确、不明确或者不客观,足以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购买选择,则该经营者相关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
为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丰台法院提示:第一,经营者在进行商业宣传时,需对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等信息作准确、清楚的描述;第二,如宣传内容中使用了数据、统计资料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表示最高级别的用语;第三,经营者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宣传,并签订书面合同,经营者应当对宣传内容不具有虚假、违法情况进行审核。
(供稿:丰台法院民四庭 杜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