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8年11月,郭某使用矿泉水瓶将一只出生未久的老鼠带到北京。次日晚上6时许,郭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老鼠到丰台区海底捞某店就餐,其间其将老鼠放入火锅内,之后以食品安全存在问题为由,并以要向相关部门举报和媒体曝光为要挟,向该海底捞店铺索要人民币500万元。因协商未果,郭某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又于次日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称其在海底捞某店就餐时吃出长约3厘米的老鼠。11月15日,海底捞某店因被敲诈勒索报警。同月19日,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丰台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郭某犯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鉴于被告人系犯罪未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该案一审生效。
典型意义:“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企业的立身之本,发展之基,壮大之源;诚信、守法经营是企业维护商誉的基石。基石牢固,抵制“碰瓷”才有底气。法院依法惩处郭某“碰瓷”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公众看得见、听得到的方式,维护了公平正义,同时传递出诚实守信的价值理念。(丰台法院 王淑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