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3月至2021年6月期间,某传媒公司就某楼盘项目先后多次向某置业公司提供多项广告宣传服务,并与某置业公司项目负责人、营销策划主管、策划经理等多人取得沟通,确认了委托事项、服务内容。某传媒公司主张根据某置业公司要求完成了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但是经过向某置业公司多次催要,某置业公司迟迟不支付广告款,故诉至法院。因双方并未就合作事项签订书面合同,故某传媒公司提交多份微信聊天记录、网页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以证明陈某、范某等人均代表某置业公司,其实际为某置业公司完成广告发布。但某置业公司则以其与案外某经纪公司存在委托售房的合同关系,相关人员行为与置业公司无关,拒绝支付任何款项。根据某传媒公司提交的证据,陈某、范某等人在微信中表示“(合同)审批流程有点慢”“第二次的排期按85折整理资料”“最终报价是127500元”。另查,网站截图、售楼处公示信息及丰台法院调取的另案卷宗显示陈某系项目负责人、某置业公司的对接人。
【审理经过】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双方诉辩意见,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二:某传媒公司与某置业公司是否存在广告合同关系;如果存在,合同的价款及违约金如何认定。关于争议焦点一,首先,某置业公司虽主张其委托某经纪公司进行房屋销售,但某置业公司提交的销售代理合同未见双方就项目具体宣传活动如何约定,且在对外宣传、业务开展与合同磋商过程中,未曾直接披露过项目策划与销售由某经纪公司负责的任何信息。其次,根据庭审调查,某置业公司指定陈某为项目营销负责人,且在相关客户确认单中签字,在公开的网站中为项目负责人,因此可以认定某传媒公司有理由相信案涉期间陈某等人能够代表某置业公司处理相关事宜。再次,案涉项目由某置业公司开发建设,项目利益由某置业公司实际享有,且某传媒公司提供的多项证据能够显示其已经为该项目履行过多项广告服务活动。据此可以认定,某传媒公司与某置业公司成立事实广告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关于争议焦点二,某传媒公司已经按照要求完成全部工作内容,且某置业公司在聊天记录中同意支付部分款项。关于款项金额,虽然双方在合作协议的电子版中约定了合同价款,但合同并未最终盖章签署。因此从某传媒公司与陈某等人在微信中沟通的情况可以认定,第一份合同确立的服务费为150000元,并经过了某置业公司的内部审批,第二份合同双方最终协商按照原合同价款的八五折确定为127500元,故两期服务费共计为277500元。故丰台法院判决某置业公司支付某传媒公司合同款277500元。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中,原告系个人独资设立的民营小微企业,被告系某国有大型企业控股设立的公司。因本案原被告双方并未直接签订合同,某置业公司设立的房产项目销售团队人员构成亦相对复杂,造成合同主体认定存在困难。如果简单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原告诉讼主张难以获得支持。但法官团队的审理并未简单停留在证据本身,而是进一步梳理双方争议焦点,逐一分析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背后所反映的行业惯例、交易模式,细心查阅双方当事人在项目整体交流过程中的微信聊天内容、电子邮件往来记录、网页截图等电子证据,调取相关案件证据、庭审笔录,联系涉案项目销售方,了解涉案项目整体工作流程,结合房地产广告行业普遍“外包”项目的特点综合认定。通过审理本案,一方面,法院牢固树立平等保护司法理念,切实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依法准确认定违约责任,促使国有企业恪守契约精神,诚信履约;另一方面,法院充分合理保护民营企业的诉求,依法依规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通过认真细致地分析全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公正裁判,高质效化解纠纷,平复社会经济矛盾,营造了稳定、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原告方在判决生效后专门送来锦旗,称赞这一胜诉判决极大缓解了民营企业生存压力,增强了企业信心。
(丰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