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李一可)“冰爽柠檬、清甜西瓜、西湖龙井,烟弹口味上新,买三包邮”,你的朋友圈是否出现过上述广告语?近年来,新奇口味的电子烟因迎合了部分人的猎奇心理而悄然流行,这让不法分子看到了“商机”,为了牟利选择从朋友圈等渠道偷偷售卖,殊不知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私自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烟,已涉嫌触犯刑法。
案情回顾
廖某某是电子烟的忠实爱好者,在抽了多年电子烟后,发现这一行业市场大、卖家少,于是自己也当起了老板。作为一名老烟民,廖某某明知国家已经明确禁止销售调味电子烟,但却因这种含有添加剂的水果味、奶茶味电子烟销路好、利润大,仍选择从非法渠道大量购进,囤货在家中私自销售,并通过朋友圈发布广告,招揽顾客。抱着侥幸心理,长期从事线上非法销售电子烟活动。
今年1月,接到群众举报后,执法部门在廖某某家中查封、扣押果味电子烟等产品共计一千余件。经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上述未经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均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子烟》(GB41700-2022)的要求,系伪劣电子烟。廖某某家中未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价格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自2022年11月至今年1月间,廖某某通过微信等方式对外销售的果味电子烟产品已达人民币40余万元。
经查,廖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属于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廖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检察官提示
吸食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烟,不仅易成瘾、难戒除,还会对身体健康造成危害。非法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烟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因此,切勿因猎奇心理而购买非法电子烟;更不要贪图一时之利,将销售非法电子烟当作牟利的途径,避免让自己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