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关于印发《丰台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机构] 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文编号] 丰民政文〔2021〕44号
  • [成文日期] 2021-11-29
  • [发布日期] 2021-11-29
  • [实施日期] 2022-01-01
  • [废止日期] - - - -
  • [有效性]有效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丰台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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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丰台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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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丰台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以下简称驿站)建设运营管理,根据《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驿站在完成呼叫服务、助餐服务、日间照料、健康指导、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六大基本服务功能基础上,可拓展开展市场化的养老服务,满足社会上普通老年群体个性化、市场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鼓励各街、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驿站为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应急援助、巡视探访等服务。

    第三条驿站建设应坚持政府无偿提供设施原则,所提供养老服务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对于无驿站的城乡社区(村),街、镇应通过租赁、置换等方式获取土地或设施建设驿站,或通过给予租金补贴的方式吸引和鼓励社会力量建设运营驿站。

    政府无偿提供设施建设的驿站,严禁街、镇向驿站运营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各类保证金、租金、赞助费等费用。

    第四条街、镇在区民政局的指导下与驿站签订委托运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运营年限和违约责任,细化驿站的服务职责和考核办法。驿站委托运营年限原则上不少于三年。

    第二章驿站建设

    第五条场地要求:

    (一)充分利用闲置的校舍、宾馆、培训中心、企业厂房、医疗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用地闲置房屋等;

    (二)建设地点应处于老年人口聚集居住地区,与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相毗邻,城市社区驿站按照服务人数不超过20000人、农村地区按照服务区域500户的规模标准设置驿站,科学规划驿站建设密度。

    (三)房屋租赁期:

    1.养老服务驿站应不少于3年;

    2.属于转租的,应签订三方租赁协议。

    (四)下列设施不得用于养老服务驿站建设:

    1.在国家红线范围内的绿地、耕地、林地等用地上的设施;

    2.短期内(5年内)可能拆除的大市政规划用地上的设施;

    3.与现有的养老服务机构相毗邻的设施

    4.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

    第六条补助标准:

    驿站建设应坚持政府无偿提供设施原则,所提供养老服务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对利用各街、镇无偿提供的设施及利用新建小区养老配套设施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项目,由区民政局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资金评审,在装修改造和设备购置方面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上限为30万元(装修改造补助为全额补助,设备购置补助为购置费的50%),补助资金优先核定装修改造。

    对于无驿站的社区(村),街、镇应通过租赁、置换等方式获取土地或设施建设驿站,或通过给予租金补助的方式吸引和鼓励社会力量建设运营驿站。租金补助标准参照当地市场行情,等于或者超过300平方米的,按照300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补助,小于30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助,社会力量租赁房屋建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和利用自有设施建设养老服务驿站的,由区民政局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租赁合同并参考周边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核定补助标准。单个驿站每年租金补助上限为20万元,超出部分由运营方自行承担。

    第三章驿站运营主体

    第七条驿站的运营主体应为具有法人资质的专业团队,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三年及以上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经验;

    (二)应为连锁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

    (三)没有严重失信记录,且一年内没有一般失信信息记录

    本细则实施之后新承接驿站运营的运营主体,应严格依照本条规定执行。

    不符合本条第(一)(二)款条件的运营主体,区民政局认定其运营能力突出的,将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解决。已承接驿站运营的运营主体,如续签可不受本条第(一)(二)款限制。

    农村幸福晚年驿站不受本条第(一)(二)款限制。提倡连锁品牌机构承接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建设运营。

    第八条驿站应在建成运营1个月内向区民政局备案,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确保提供的备案信息及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驿站责任片区

    第九条街、镇按照养老服务区域无缝衔接、服务人群全覆盖的原则统筹考虑区域内老年人分布密度、驿站及养老照料中心的分布、驿站规模等因素,科学划分每所驿站服务的责任片区。

    驿站未能覆盖的社区(村),各街、镇应统筹协调附近的养老机构和驿站,就近拓展服务范围,延伸服务半径,并尽快提供设施建设驿站。

    市场化养老服务不受驿站服务责任片区的限制。

    第十条驿站应在醒目位置公示责任片区范围以及所提供养老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营业时间、监督电话等信息。

    第十一条街、镇应将驿站地址、联系方式及所提供的为老服务内容、收费明细、监督电话等信息在责任片区的社区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驿站应主动与责任片区对应的居(村)委会对接,建立责任区域内老年人服务电子档案并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做到“一人一档”。

    档案内容包括老年人基础信息、健康信息、评估信息、服务需求信息、每次提供服务信息等。

    第五章驿站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驿站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建立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提供规范、服务质量控制规范、运行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收住临时托养老年人的驿站,应参照执行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标准,并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养老护理员。

    第十五条驿站应当向责任片区内老年人公开承诺营业时间,采取电话、服务预订App等基于互联网多种预约方式合理安排上门服务时间,鼓励为责任片区内老年人提供24小时应急援助服务。

    第十六条驿站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规定享受运营补贴、税费减免、购买综合责任保险等政策优惠。

    巡视探访、精准帮扶等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驿站承担。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不再享受运营补贴。

    第十七条全区将全力打造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模式,发挥街、镇对居家养老服务统筹作用,支持驿站连锁品牌运营。

    第十八条鼓励现有驿站增设社区护理站或者现有社区护理站增设驿站,为长期卧床或有其他护理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慢病管理、基础护理、康复护理等医疗服务。

    不具备医疗条件的驿站,应与邻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密切协作机制,明确服务项目、服务频次等医疗服务内容。

    第十九条全面推行驿站星级评定制度,将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安全管理情况纳入驿站星级评定指标体系,建立驿站星级评定结果与运营补贴挂钩机制。

    第六章驿站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驿站应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及感染防控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评估及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运营。

    驿站建设应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第二十一条驿站的日常安全监管应落实属地责任,纳入街、镇社区治理体系进行统筹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向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督促抓好整改落实,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驿站要自觉接受、积极配合属地各专业主管部门的检查,按照相关部门的整改建议抓好整改落实。

    第七章驿站管理负面清单

    第二十三条实行驿站运营管理负面清单制度,明确驿站在运营管理及为老服务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四条驿站运营方在运营管理过程中,严禁有以下十类行为:

    (一)发生殴打、辱骂老年人等欺老骗老虐老行为、泄露老年人隐私信息以及其他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孝老敬老的行为。

    (二)以任何形式开展赌博、宗教迷信、色情等违法违规活动。

    (三)发布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以及对保健食品保健功能的虚假宣传行为;以各种方式欺诈销售保健食品,或为其他经营主体推销活动提供支持。

    (四)假借介绍保险产品名义,向老年人推销基金、信托、第三方理财、P2P网络借贷、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本高收益”引诱老年人出资购买等行为。

    (五)承诺还本付息,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等名义,向老年人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者为会员卡充值,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六)违规倒卖、出租、出售、转让驿站经营权。

    (七)擅自改变设施用途。

    (八)提供虚假服务流量信息、冒领运营补贴。

    (九)无正当理由连续1个月以上不开展服务。

    (十)从事与老年人、残疾人服务无关的行为。

    第八章驿站的监督检查及退出

    第二十五条驿站运营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区民政局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通知1个月内完成整改,由各街、镇监督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其享受补贴资格一年:

    (一)一年内3次及以上服务对象通过12345或监督电话投诉驿站服务质量问题且核实后情况属实的;

    (二)违规使用政府扶持补贴资金的;

    (三)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或政府部门各类检查中发现其他需要整改情形。

    第二十六条驿站运营委托协议应将下列情形纳入违约事项:

    (一)违反驿站负面清单及相关禁止性规定的;

    (二)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在民政局备案后,连续3个月以上未开展服务,或者在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上连续3个月以上没有服务流量数据的;

    (四)出现特别严重失信情形,被纳入养老服务机构信用黑名单的。

    第二十七条驿站运营方申请退出或按照运营委托协议约定终止委托运营的,应按以下程序变更运营法人:

    (一)驿站运营方将政府无偿提供设施移交设施提供方,于5个工作日内向区民政部门报备退出情况;

    (二)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遴选接续运营方,在明确退出后3个月内完成运营交接工作,及时通知银行办理POS机变更法人账号信息;

    (三)接续运营方应于完成运营交接工作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备案手续;

    (四)区民政局会在完成运营管理权交接后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备,并在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变更驿站运营方法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区民政局将建立驿站运营方退出后建设补助资金追回机制,针对此前已领取建设补助资金的驿站,从备案之日运营服务未满三年的,退出时根据运营服务年限按比例追回建设补助资金。运营服务未满一年的,追回全部建设补助资金;已满一年但未满两年的,追回建设补助资金的70%;已满两年但未满三年的,追回建设补助资金的40%;已满三年的不再追回建设补助资金。

    针对今后建成的驿站,全区将建立驿站建设补助资金分年按比例发放机制。可享受建设补助的驿站从备案之日运营服务满一年的,领取建设补助资金的30%;运营服务满两年的,领取建设补助资金的30%;运营服务满三年的,领取建设补助资金的40%。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丰台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补助办法(试行)》(丰民政文〔2019〕28号)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丰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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