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丰台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1-12-02 15:17    来源: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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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0〕5号)、《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运营管理,完善“三边四级”就近精准养老服务体系,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丰台分局、丰台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区消防救援支队等7个部门联合印发了《丰台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20年12月,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消防救援支队下发了《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养老发〔2020〕171号),对驿站的建设、运营、监管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结合丰台区实际,丰台区民政局起草了《丰台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丰台分局、丰台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区消防救援支队、各街镇及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征求意见,依据各单位的反馈意见,对本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办法》最终稿。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9章30条,包括总则、驿站建设、驿站运营主体、驿站责任片区、驿站运营管理、驿站安全管理、驿站管理负面清单、驿站的监督检查及退出和附则等内容,主要包括:

(一)关于驿站规范建设《办法》规定,各镇街应按照“七有”“五性”考核指标、辖区常住人口数及服务半径,科学规划驿站建设,坚持政府无偿提供设施原则,所提供养老服务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驿站内外部装修及布置需符合《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设施设计和服务标准(试行)》文件要求。

)关于驿站扶持资助。对利用各街镇无偿提供的设施及利用新建小区养老配套设施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项目,由区民政局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资金评审,在装修改造和设备购置方面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上限为30万元(装修改造补助为全额补助,设备购置补助为购置费的50%),补助资金优先核定装修改造。

对于无驿站的社区(村),街镇应通过租赁、置换等方式获取土地或设施建设驿站,通过给予租金补助的方式吸引和鼓励社会力量建设运营驿站。租金补助标准参照当地市场行情,超过300平方米的,按照300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补助,小于30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助,社会力量租赁房屋建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和利用自有设施建设养老服务驿站的,由区民政局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租赁合同并参考周边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核定补助标准。单个驿站每年租金补助上限为20万元,超出部分由运营方自行承担。驿站租金补贴按整年发放,驿站自备案起运营满一年方可享受租金补贴。

区民政局将建立驿站运营方退出后建设补助资金追回机制,针对此前已领取建设补助资金的驿站,从备案之日运营服务未满三年的,退出时根据运营服务年限按比例追回建设补助资金。运营服务未满一年的,追回全部建设补助资金;已满一年但未满两年的,追回建设补助资金的70%;已满两年但未满三年的,追回建设补助资金的40%;已满三年的不再追回建设补助资金。

针对今后建成的驿站,全区将建立驿站建设补助资金分年按比例发放机制。可享受建设补助的驿站从备案之日运营服务满一年的,领取建设补助资金的30%;运营服务满两年的,领取建设补助资金的30%;运营服务满三年的,领取建设补助资金的40%。

)关于驿站运营主体驿站的运营主体应为具有法人资质的专业团队,并严格依据《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试行)》(京民养老〔2020〕171号)第五条相关规定执行。

驿站建成并具备运营条件后,驿站运营服务商于1个月内向区民政局提交经镇街审核通过后的备案材料,驿站运营服务商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驿站运营过程中发生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等重要信息变更的,要及时报告相关镇街,镇街提前1个月向区民政局申请变更备案。

)关于驿站责任片区。《办法》提出,驿站责任片区是指按照养老服务区域无缝衔接、服务人群全覆盖的原则,各镇街应统筹考虑区域内老年人分布密度、驿站及养老照料中心的分布、驿站规模等因素,科学划分每所驿站服务的责任片区。

驿站未能覆盖的社区,镇街可采取统筹协调附近的养老机构和驿站,通过拓展服务范围、延伸服务半径等方式达到服务区域全覆盖,或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覆盖。

)关于驿站规范运营驿站应具备巡视探访、呼叫服务、助餐服务、助洁服务、助浴服务、助医服务、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等基础服务功能,重点为责任片区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巡视探访、个人清洁、养老顾问、呼叫服务四项基本养老服务。

驿站应规范公示制度,各镇街要监督驿站,将驿站详细信息在责任片区的社区进行公示。驿站应当向责任片区内老年人公开承诺营业时间,鼓励为责任片区内老年人提供24小时应急援助服务。

驿站应主动与责任片区对应的居(村)委会对接,建立责任区域内老年人服务电子档案并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做到“一人一档”。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在镇街统筹协调下,加强与周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专业医疗卫生机构的对接,并签订医养服务合作协议。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购买相关综合责任保险,并与长期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知情同意书,主动出示安全须知,鼓励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降低运营风险。

)关于驿站监督管理标准。区级相关部门、属地镇街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驿站综合监管,按照《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及相关政策执行。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区各业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驿站的监管工作,并依法做好养老服务驿站市场监管、日常检查监督、服务质量监管、老年人权益维护、处理投诉举报以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工作,促进行业自律。

各街镇负责落实辖区内的养老服务驿站监管,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支持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部门监管职能,对所发现的机构日常运行重大问题及时协调、督促解决。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原《丰台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补助办法(试行)》(丰民政文〔2019〕28号)废止。


相关文件链接:《丰台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试行)》(丰民政文202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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