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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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本区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并在所监管企业中组织实施。

(二)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区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

(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体系,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重大事项、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推进本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五)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本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等工作。

(七)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所监管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八)负责所监管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和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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