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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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统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的实施;负责研究制定本区统计工作管理措施,组织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二、贯彻执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各类统计标准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组织协调各街道(地区)、乡镇和区政府各部门的统计与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区情区力的普查及专项调查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各行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共事业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负责组织实施全区能源、投资、科技、人口、旅游、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负责组织全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七、负责对全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负责制定全区性统计调查制度;负责区政府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和制发的统计调查表的审批、备案和指导工作;指导基层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负责指导本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统计教育和培训。

十、负责制定本区统计信息工程建设规划,建立并管理本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制定各街道(地区)、乡镇和区政府各部门及各直报单位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

十一、组织指导本区各街道(地区)、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对全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进行考核。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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