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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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责

一、街道党工委是区委的派出机构。根据区委的授权,对街道的全面工作实行政治领导,支持行政组织和社区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完成区委、区政府赋予的各项任务。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区委的批示,保证市、区人民政府的政令在本地区的实施。

2、对辖区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支持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权,支持社区自治工作,发展和繁荣社区经济。

3、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通过社区党委、党总支,充分发挥居民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对新经济组织党组织的建设和领导。

4、贯彻党的干部政策,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干部教育,做好干部的选拔、培养、考察、任免工作,促进干部队伍建设。

5、广泛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地区干部、职工和居民群众学习政治理论,提高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6、对街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加强新经济组织建会工作。

7、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工作。

8、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共同领导街道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严肃党纪政纪,消除腐败现象,搞好廉政勤政建设。

9、加强党政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在思想和政治上同中央保持一致,不断提高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10、完成区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区人民政府领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辖区内行使政府管理职能。

11、对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履行的职责是:负责居民区、街巷胡同的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的管理工作,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组织和监督对违法建筑、违法占用道路、无照经营以及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工作;领导、指挥街道城市管理监察分队的行政执法工作;配合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环境污染基础上的治理;协同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施工单位依法施工,防治施工扬尘、扰民。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居民工作,维护施工秩序;对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协调并监督检查公安、工商、税务、环境卫生、绿化、司法、房管等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专职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

12、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的职责是:向辖区内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布置地区性、群众性的工作任务,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制定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并组织落实;负责外来人口以及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的综合管理;负责计划生育、统计、红十字会、人民调解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就业工作;负责拥军优属、民兵预备役、征兵、人民防空等工作;维护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13、对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工作履行的职责是:制定社区建设发展规划,落实社区建设的各项任务;参加辖区内新建居住区配套设施的验收工作。对未按规划要求落实配套公共设施或者建设质量存在问题的,有权提请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制定辖区社区发展规划,发展社区服务设施,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社区服务资源;组织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动员单位和居民兴办社区服务事业;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做好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14、对居民工作履行的职责是:指导社区居委会工作,及时向上级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对居民进行法制和社会公德教育,组织居民参与社区环境整治等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开展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和社区教育、卫生工作,普及科学常识。

15、对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实施监督考核的职责是:组织辖区内单位和居民对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专职人员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考核结果向区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作为对派出机构负责人或专职人员进行任免、调动、奖惩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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