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援合作
(失效)北京市丰台区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2020-09-29 09:00    来源: 区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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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北京市、丰台区关于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工作相关要求及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定义] 本办法所称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项目,是指使用本区财政资金,按照丰台区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工作联席会批准的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工作要点,由受援地政府组织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其他类项目包括规划类、培训类、资金补贴类、课题研究类、交往交流类,以及为产生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而进行的宣传、文化、社会活动等项目。

第三条[选定原则]  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项目的选定,要符合国家、北京市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工作总体部署和考核要求、当地实际需求、本区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规划,注重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有利于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有利于持续巩固脱贫成果,有利于受援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长治久安。京蒙、京冀扶贫协作项目要因地制宜精准施策,聚焦脱贫攻坚,聚焦“两不愁、三保障”,聚焦建档立卡贫困户,聚焦国家东西部扶贫协作成效评价要求,提升扶贫协作质量;对口支援青海玉树治多项目要确保80%以上援助资金用于县以下基层、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南水北调对口协作项目要重点围绕“保水质、助扶贫、强民生、促转型”工作主线。

第四条[实施原则]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项目的实施,应按照国家、北京市相关政策和考核要求,遵循科学规划、规范有序、安全优质、廉洁透明、注重成效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计划申报及批准

第五条[项目储备]  本区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项目原则上需要纳入受援地区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规划项目储备,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实施的项目须严格从项目储备中选取,确保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项目“规划一批、储备一批、计划一批、实施一批”。

第六条[项目计划申报与批准]  项目计划充分尊重受援地主体需求,由受援地、挂职干部团队和丰台区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工作联席会办公室研究确定。受援地政府每年年底前,在确定的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资金规模内提出下一年度拟实施的项目计划。项目计划主要包括项目的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实施主体、管理方式、项目总投资、项目援助资金额、年度投资额、开竣工时间、项目绩效目标等。

丰台区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工作联席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扶贫支援办”)收到受援地的项目计划后,组织区内项目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研提意见,经区扶贫支援办审核,报区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工作联席会年度项目计划向联席会报告后,区扶贫支援办向受援地反馈项目计划意见函,由受援地下达项目计划,并报区扶贫支援办备案。区扶贫支援办于每年一季度下达或反馈项目计划。北京市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资金管理与拨付

第七条[预算管理]区扶贫支援办会商区财政局提出下年度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资金安排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局将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资金纳入区发展改革委年初预算。

第八条[资金拨付]预算审议通过后,区发展改革委将资金拨付受援地相关接收单位。受援地政府依据项目计划和相关规定,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第九条[资金使用]受援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加强资金项目管理,纳入受援地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未列入年度项目计划或未经审定的项目,不得使用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资金。

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资金以受援地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准,其他类项目资金以受援地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资金预算为准。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组织实施]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项目,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为受援地政府,主要执行当地相关规定,由受援地政府严格按批准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做好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和效益,并做好项目绩效执行监督工作。区扶贫支援办、挂职干部团队和区内项目主管单位做好协调推进及相关配合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调整]  年度项目计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调整的(包括项目名称、地址、主要内容变更及取消、增加项目等),由项目变更地政府主管部门、区扶贫支援办、挂职干部团队商定,说明变更理由并由当地履行项目审批相关程序后,原则上当年6月底前报区扶贫支援办

第十二条[投资调整]项目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计划投资额。如确需增加投资的,须履行原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增加的投资由受援方筹措。北京市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报告制度]受援地相关单位按月、季度向区扶贫支援办报送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项目进展情况和信息。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和移交]项目的验收和移交由受援地政府负责,并将有关情况报区扶贫支援办区扶贫支援办向丰台区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工作联席会报告相关情况。

(一)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项目主体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审计、档案移交等相关工作。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不得转为固定资产,有关方面不得办理转移手续。

(二)其他类项目。项目实施单位按相关规定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及档案移交工作。

第五章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项目审计]受援地应将区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项目纳入当地审计范围,做到审计全覆盖。挂职干部团队要协调受援地相关部门将审计情况报送区扶贫支援办及区审计局。

第十六条[抽查检查]扶贫支援办会同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北京市、丰台区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工作要求,对项目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重大问题报联席会。

第十七条[相关责任]在项目和资金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受援地、北京市有关规定的,严格按相应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纪检监察]区扶贫支援办、挂职干部团队及相关单位积极配合本区纪检监察部门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第六章

第十九条[细则制定及使用范围]根据工作实际,各受援地区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批、使用、变更和监督遵循本办法和各自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受援地政府可按本办法制定或修订完善本地区项目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相关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出台前须征求区扶贫支援办意见。

第二十条[解释权]本办法由丰台区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工作联席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执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丰台区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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