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解区政府的政府信息,编制《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丰台区人民政府公报》
2.丰台区政府门户网站(访问地址http://www.bjft.gov.cn/)
3.其他形式: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
同时,通过丰台区政府信息公开大厅查阅。(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6层623室
工作时间:09:00—11:30,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63835620
2.邮政寄送
收件人:丰台区政府信息公开大厅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6层623室
邮政编码:100068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10-63835621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请登录丰台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
(二)填写申请表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北京市丰台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丰台区政府信息公开大厅领取,也可以在丰台区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三)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丰台区政府信息公开大厅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6层623室
工作时间:09:00—11:30,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63835620
传真号码:010-63835621
互联网联系方式:xxgk@mail.bjft.gov.cn(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并按照本指南“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提示提出申请。)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丰台区信息公开举报受理电话:
010-63835620(区政府信息公开大厅)
9:00-11:30,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附件: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1101060001 京ICP备2001370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030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