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京政发〔1992〕35号,1992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第35号文件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二次修改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具体形式,依据本市房改统一政策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售房方案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报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三、凡在可出售范围的现有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应预先编制、上报售房方案;房改部门应在收到单位售房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批准件同时抄送房地产交易和产权登记部门;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四)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十二)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
4、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一)从1998年底起,本市地方所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凡在1998年底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联建的住房,或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购买的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的,可按《通知》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出售现租住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
(二)积极组织出售公有住房。售房价格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京政发[1994]71号)文件的规定,自1999年起房改售房一律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相衔接。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除按规定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外,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5、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京政发〔1994〕71号一、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二)出售旧楼房,按出售当年新楼房的成本价或标准价给予成新折扣;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应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三)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根据购房职工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
6、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核准及备案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20〕1号一、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应依据本市房改统一政策和单位实际情况拟制房改售房方案。售房方案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其中市、区属一级单位房改售房方案经党委(组)或董事会等本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并报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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