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行医查处工作的意见
  • [发文机构] 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其他(卫生、体育)
  • [发文字号] 丰卫发 2011 92
  • [成文日期] 2012-01-12
  • [发布日期] 2012-01-12
  • [实施日期] 2012-01-12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现行有效
  • 政策解读
  • 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行医查处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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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无证行医查处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医疗服务秩序,加大对无证行医的打击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履行政府监管职责,确保人民群众就医安全,依据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行医查处工作的意见》(京卫监所字[2010161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无证行医查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无证行医行为;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和依法追究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保障医疗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依法确保无证行医查处到位

    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对无证行医的监督执法检查。对无证行医行为要做到发现一户,查处一户。现场查处无证行医时应收缴无证行医使用的医疗器械、设备和药品,清除各种形式的行医标识,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制作并张贴《公告》,下达《行政处罚调查通知书》。卫生监督人员要加强现场相应的证据资料收集、保存。现场查处无证行医同时,应将无证行医违法行为书面告知房屋出租人,并通报到属地街、乡(镇)政府。

    (二)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发现无证行医行为时,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根据情节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现场难以确定当事人的,应制作、留置《行政处罚调查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对无证行医涉嫌犯罪的案件,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特别是无证行医已经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以后,再次无证行医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服务市场安全。

    三、加强宣传工作,营造舆论氛围

    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普及卫生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科普知识,引导人民群众正常的就医理念和正规的就医方式,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在一些重要公共场所、外来人员集聚地、人口流动集中区域和无证行医现象突出地方,通过落实宣传版面、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加强重点区域、重点人群的宣传,营造强大的声势和氛围,以维护良好的医疗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

    附件:丰台区无证行医现场处理工作程序

    一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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