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委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系统出租房屋管理,完善出租房屋制度,根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31号)、《丰台区财政局关于丰台区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丰财会〔2014〕326号)文件精神,现已对2003年制定的《丰台区教育系统房屋场地出租管理办法》(丰教发〔2003〕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新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
2014年10月13日
丰台区教育系统房屋、场地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系统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和加强出租房屋及场地的管理,依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及《丰台区财政局关于丰台区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丰财会〔2014〕326号),结合我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系统所属各单位使用的房屋和场地同属国有教育资产,其所有权属于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依法使用的学校房屋及场地,只有依法使用权,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或改作他用。如本单位有非教学闲置房屋或场地需要出租的,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出租范围
第三条 我系统出租房屋及场地是指产权属于丰台教委,由教委整体出租和由学校自管出租的房屋和场地。其中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的房屋依据相关规定原则上不得出租;其他单位的房屋出租,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出租房屋或场地管理和使用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和校园周边环境的安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合理利用和规范管理校舍资源,防止流失。在依法出租、合理利用的前提下,优先考虑用于办学的房屋出租,逐步做到减少本系统出租房屋的数量。
第五条 必须是闲置半年以上的房屋或场地,出租后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六条 出租的房屋或场地必须用于合法经营,用途必须符合有关的规定。不得利用租赁房屋或场地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严禁开设酒吧、歌舞厅、发廊、录像厅、台球室、电子游戏室、网吧,严禁用作停车场、汽车修理、商品小市场等。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整体出租房屋或场地。首次出租由承租单位提出申请,后勤服务中心通过行政会后报教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同时确定房屋用途、承租年限及租金数额后,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整理好材料交教委财务科统一上报区财政局审批。审批完毕后,由后勤服务中心依据批示文件与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合同履行结束后,如需续租,审批流程同首次出租。
第九条 居住小区配套托幼项目出租,需报请由区发改委、财政局、区教委、区住建委、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和区房管局等七个单位组成的丰台区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会议通过。
第十条 学校自行出租房屋或场地。拟出租房屋或场地的单位需向后勤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出租房屋或场地的申请书;
2.单位使用房产的总平面图一份,标明拟出租房屋或场地的位置、面积;
3.租赁合同的意向书;
4.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或场地的,按《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需提供齐全有效的证件。
第十一条 经后勤服务中心主管科室初审后,对符合出租要求的,填写《丰台区教育系统房屋场地出租申请表》,经后勤服务中心行政会讨论通过后报教委主任办公会。
第十二条 根据教委主任办公会审批意见,按相关工作流程报财政局审批后,方可与承租方签订协议,并报后勤服务中心协议原件一份备案。
第十三条 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到期后,如需续约,在合同到期前90天,须到后勤服务中心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租。对已到期的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出租房屋原则上不再办理续租手续,腾退出的房屋用于教育教学。
第十四条 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及特殊情况,短期内暂不能解除合同的,需写出书面情况说明报后勤服务中心备案。
第五章 出租期限
第十五条 教委系统整体出租的房屋租期不得超过1年。特殊情况如需调整年限,需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学校自行出租的房屋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依据有关政策规定,遇有教育需要、学位不足、政府占地拆迁改造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必须立即停租,解除合同,保证房屋收回。后续相关事宜可依据有关政策法规,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六章 租金确定与管理
第十八条 租金的确定。出租房屋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出租价格应参照同类地区同类房屋的出租价格确定,如无法提供的须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鼓励出租房屋用于办学,租金标准可研究后确定。
第十九条 整体出租房屋的租金由教委主任办公会根据调研结果确定。
第二十条 学校自管出租房屋的租金,由各单位在考虑上述出租房屋租金标准确定依据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租金数额。租金的确定必须经学校行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 续租时,房屋租金原则上在原租金基础上,每年度上浮3%。如遇特殊情况,可参照当时市场价格,经教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整体出租的单位将房租交到后勤服务中心,后勤服务中心依规交纳各种税金,并将税后房租按财政局有关规定上缴。
第二十三条 各学校自管的出租房屋租金,税后遵照丰台区财政局的要求,统一交到区财政局账户。
第二十四条 完税后的房屋租金由区财政局统一安排使用。
第七章 管理规范
第二十五条 出租房屋的安全由出租单位法人代表负责,房屋承租人应当对其使用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丰台区教育后勤服务中心作为教委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我系统房屋和场地的日常管理及出租审查备案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丰台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整顿出租房屋工作的通知》(丰教发〔2013〕28号)中的各项要求,按规定建立出租房屋管理台账,进行规范化管理。根据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督促合同到期的单位做好腾退工作,发现问题,随时协调和处理相关矛盾。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出租房屋管理情况,监督承租方合理使用房屋,保证出租房屋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 针对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将责令立即改正;问题严重的,取消其出租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对未经过教委及财政局审核批准,擅自出租或转租、转借的单位必须立即停租,否则,由丰台教委责令收回房屋,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对不按规定上缴房屋租金的单位,一经查实,由丰台教委责令收回房屋,追缴租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问题严重的交由纪检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上级主管部门有相应新政策与规定出台,按上级有关规定调整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一切有关房屋出租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丰台教育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