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关于开展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发文机构] 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民政、扶贫、救灾)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2015-12-14
  • [发布日期] 2015-12-14
  • [实施日期] 2015-12-14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现行有效
  • 政策解读
  • 关于开展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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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完善本区社会救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救助体系,着力解决本区因病致贫等家庭救助需求,依据我市《关于开展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5]40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我区《关于开展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现就进一步按费用救助问题具体通知如下:

    具有丰台区户籍,未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等社会救助的城乡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罹患上述病种(具体病种见附件一)以外的重大疾病,在本市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个自然年度内家庭支出医疗费用较高,在经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及商业保险报销赔付和各种救助后,家庭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由区民政局给予医疗救助。

    一.认定条件

    申请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

    (一)收支水平认定条件

    在上一自然年度内,申请家庭总收入在扣除家庭成员因罹患上述病种(具体病种见附件一)以外的重大疾病合规医疗费用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同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二)家庭财产认定条件

    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当年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之和。其他财产情形应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3号)相关规定。

    (三)家庭成员认定条件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符合《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京民社救发〔2014〕182号)相关规定。

    二.救助标准

    申请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上一自然年度内,因罹患上述病种(具体病种见附件一)以外的重大疾病,在本市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及商业保险报销赔付和各种救助后,对于家庭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按照3万元(含)以下30%、3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以下40%、5万元以上50%的比例分段给予医疗救助。全年救助封顶线4万元。同一自然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

    三.救助程序

    (一)申请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申请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应当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填写《申请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登记表及声明书》(见附件2),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授权区民政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进行核查,同时提交上一自然年度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以下证明材料:

    1、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登记表及声明书》。

    3、年度收入证明和相关财产证明。

    4、本市二级及以上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5、北京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或北京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以及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费用结算分割单。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受理审核

    1、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审核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申请的责任主体,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承担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的事务性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对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指导申请家庭填写《北京市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申请表》(见附件3),开展家庭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核查。材料不齐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填写《北京市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见附件4),书面告知申请家庭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北京市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审批表》(见附件5),并及时将申请家庭情况在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将相关材料报送同级负责医疗救助审核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同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将申请家庭相关信息录入北京市医疗救助系统,完成网上审核和材料上报工作。

    (三)审批

    区民政部门是审批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申请的责任主体,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与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主管部门了解申请家庭上一自然年度大病保险补偿情况;将拟批准给予救助家庭的基本情况及救助金额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民政部门应当在《北京市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救助意见,并完成北京市医疗救助系统网上审批工作。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区民政部门应当在做出不予批准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送达《北京市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不予批准决定书》(见附件6),书面告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四)资金发放

    因病致贫家庭医疗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家庭提供的金融机构信息,通过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代理金融机构在审批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发放工作。

        丰台区民政局                   丰台区财政局

                     2015年12月14日

     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

    2015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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