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丰台区教委合同签订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机构] 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其他(科技、教育)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2016-09-02
  • [发布日期] 2016-09-02
  • [实施日期] 2016-09-02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现行有效
  • 政策解读
  • 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丰台区教委合同签订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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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教委合同管理,现将《丰台区教委合同签订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
    2016年9月2日
    丰台区教委合同签订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教委合同管理,防范风险、减少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教委实际,按照《丰台区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委合同,是指基于行政管理或公共利益需要,动用财政性资金或行政资源,以教委作为一方当事人,或教委授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属单位对外签订的包括各类合同、协议、意向书、纪要、备忘录、承诺书等涉及意思表示的契约性文件。
    合同承办科室(部门)是指由教委指定的负责办理教委合同具体事项及工作的有关科室(部门)。
    第三条:订立教委合同,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合同;
    (二)违反法律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
    (三)承诺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
    (四)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违反法律、政策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内容。
    第四条:起草教委合同,应优先适用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单位制定的示范性文本。
    采用政府采购方式、招投标方式或其他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五条:合同承办科室(部门)应当在教委授予的权限范围内进行磋商谈判。合同内容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报请主任办公会或工委(扩大)会决定。
    第六条:以下委合同,经合同承办科室(部门)研究同意后签订,可以不经过合法性审查程序:
    (一)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合同;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环卫合同等经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制式合同,合同承办科室(部门)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签订,内容无法更改的。
    第七条:合法性审查工作由法制工作科牵头,委托教委法律顾问提供咨询意见。
    第八条:合同承办科室(部门)送法制工作科审查教委合同时,应当提交合同文本电子版及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并确定合同联系人,以确保随时根据法制工作科需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合同承办科室(部门)作为责任单位,应在合法性审查前进行严格审核,保证送审合同及所提供有关文件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十条:法制工作科应当在收到合同承办科室(部门)提交的全部送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合同承办科室(部门)。
    第十一条:合同承办科室(部门)应尽最大限度采纳审查意见,结合实际情况修改问题条款。
    第十二条:经合法性审查后,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另行签订合同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当将相关内容送法制工作科再次审查。
    第十三条:合同承办科室(部门)应持合同正式文本送签。
    第十四条:合同正式文本由教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科室不得作为合同主体签订教委合同。
    第十五条: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科室(部门)应将合同文本报法制工作科备案留存。
    第十六条: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科室(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及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确保合同依法履行。
    第十七条:合同正式文本应当由合同承办科室(部门)归档保存,一般合同保管期限为10年,重要合同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十八条:教委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层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合同管理体系和流程。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法制工作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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