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丰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类用人单位:
《丰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若干措施》(丰政发〔2022〕16号)已于2022年7月6日正式印发。为促进政策的实施,我们制定了《丰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丰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
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丰台区财政局
2022年8月9日
附件
《丰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若干措施》
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本区就业形势持续稳定,结合当前形势和丰台区实际,根据《丰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若干措施》(丰政发〔2022〕16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规范就业”、“规范用工”是指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
第四条 本细则中“本区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在丰台区进行失业登记的丰台区户籍人员。
第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 本细则实施前,按照《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丰人社发〔2014〕91号)中“外出就业补助”相关要求,享受未满三年,申请人可依据政策要求享受至三年期满,2023年9月起不再受理“外出就业补助”申请。享受期已满三年的人员不可重复享受。
第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补贴对象续签劳动合同且未达到最长补贴期限的,可根据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继续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直至累计达到最长补贴期限。用人单位与补贴对象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招用的不能申请享受岗位补贴。
第八条 市、区同一类型的补贴政策,优先申请市级补贴政策,且不得重复享受市、区同一类型的补贴政策。
第九条 本细则所列各类补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从区就业工作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章 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第十条 对招用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且实现规范用工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给予岗位补贴。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可以按以下条件申请享受岗位补贴:
1.招用本区“3540”(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及以上,“4050”以上人员除外)登记失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的岗位补贴;
2.招用本区户籍女16至35周岁、男16至40周岁(含
16周岁)登记失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
第十二条 岗位补贴标准
符合女35至40周岁、男40至50周岁(含女35周岁、
男40周岁)登记失业人员每人每年给予5000元岗位补贴。
符合女16至35周岁、男16至40周岁(含16周岁)登记失业人员每人每年给予3000元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与补贴对象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招用的不能申请此项补贴。
岗位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一年一补”原则,即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且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用工每满一年后次月起90天内,向注册、经营或招用人员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便民服务中心提出享受补贴申请,过期不得申请。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申请享受岗位补贴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首次申请
1.《用人单位招用丰台区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岗位补贴审批表》(附件1);
2.《用人单位招用丰台区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岗位补贴花名册》(附件2);
3.被招用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合同书第2、3页及双方签字页),劳务派遣企业须签订劳务派遣文本劳动合同书;
4.被招用人员合同起始日期至申请当月的工资明细表及银行出具的工资明细表;
5.用人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行号、开户账号;
6.《用人单位招用丰台区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岗位补贴汇总表》。
(二)再次申请
1.《用人单位招用丰台区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岗位补贴审批表》;
2.《用人单位招用丰台区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岗位补贴花名册》;
3.被招用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
4.被招用人员合同起始日期至申请当月的工资明细表及银行出具的工资明细表;
5.用人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行号、开户账号;
6.《用人单位招用丰台区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岗位补贴汇总表》。
第十四条 街道(镇)便民服务中心受理用人单位上报的申请补贴资金材料,20个工作日内重点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用人单位申请材料等上报区人力社保局劳服中心:
1.用人单位及补贴对象是否符合文件规定范围;
2.补贴对象的工资发放情况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3.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用人单位申报劳动关系情况是否与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记载情况一致,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5.街道(镇)便民服务中心初审后,需行函上报区人力社保局进行复审(附件3)。
第十五条 区人力社保局于接到申请材料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复审完成后,区人力社保局将拟批准的补贴信息公示7日。对公示后无异议的,下达批复文件并按规定由区人力社保局将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账户。有异议的,经核实后再提出审批意见。审批未通过的在批复文件中予以告知。
申请材料中需要提供资料原件的,审核结束后将原件退回申请单位,用人单位逾期未申请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章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六条 本区“3540”(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及以上,“4045”以上人员除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性工作,以及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的其他灵活就业工作,能够取得合法收入且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按规定办理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满30日以上的,可以申请连续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费补贴。从事个体经营或在用人单位工作的,不属于灵活就业范畴。
第十七条 参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促进就业政策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21〕31号)文件要求,对符合规定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按照以个人身份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2/3给予补贴。
第十八条 登记失业人员在街道(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登记就业手续,连续实现灵活就业满30日后,到本人户籍地街道(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原件核对后退回);
2.丰台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4);
3.丰台区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承诺书(附件5)。
第十九条 街道(镇)便民服务中心收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和《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承诺书》拍照上传至信息系统。在系统中录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信息,发起相关信息的数据比对,当面核查申请人的就业信息,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同时留存好纸质材料。
第二十条 每月25日前,街道(镇)便民服务中心完成当月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情况汇总,打印并盖章后,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批。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享受丰台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函;
2.丰台区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6);
3.丰台区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核查表(附件7)。
第二十一条 区人力社保局通过信息系统双岗复核街道经办机构上报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材料,审核合格的申请人予以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完成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复。
街道(镇)便民服务中心应于接到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批准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开始享受月份,并自批准之月起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及个人缴费手续。
第二十二条 街道(镇)便民服务中心按区人力社保局下达的批复每月向街道(镇)申请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街道(镇)便民服务中心应建立《丰台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管理台帐》(附件8),记录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服务项目、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和劳动收入等情况,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服务和管理。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应至少每三个月向街道(镇)便民服务中心如实报告一次灵活就业情况,每月缴纳社会保险个人应交部分。
第二十四条 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后,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应领未领的期限予以保留,再次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灵活就业人员,停止其社会保险补贴:
1.年龄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
2.已实现其它形式就业的;
3.停止灵活就业的;
4.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超过30日的;
5.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超过30日的;
6.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
7.已经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
8.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
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不再具备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应在30日内告知街道(镇)便民服务中心。灵活就业人员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由街道(镇)便民服务中心在信息系统中办理,填写《丰台区停止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9),并书面通知灵活就业人员本人。
第四章 一次性个人就业补贴
第二十六条 本区“3540”(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及以上)登记失业人员,在新用人单位实现规范就业,且稳定就业满1年,即可申请一次性个人就业补贴。一次性个人就业补贴实行“先就业、后补贴”的原则,就业人员需在新用人单位实现“规范就业”满一年后申请,实现“规范就业”满三年后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七条 个人就业补贴标准为8000元,每人仅可享受一次,已申请享受原“转移就业补助”或原“外出就业补助”政策人员不再重复享受一次性个人就业补贴。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力于每年的7月至8月向户籍地街道(镇)便民服务中心提出一次性个人就业补贴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一次性个人就业补贴申请书(附件10);
2.申请人户口簿(原件核对后退回);
3.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核对后退回);
4.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书及复印件(双方信息页、合同期限页及双方签字页)(审原件留复印件);
5.银行出具的工资明细;
6.申请人个人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
第二十九条 街道(镇)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初审一次性个人就业补贴申请,在信息系统中上传申请材料(1、2、4),对初审合格的,汇总上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批。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一次性个人就业补贴的函(附件11);
2.一次性个人就业补贴花名册(附件12);
第三十条 区人力社保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审核合格的申请人予以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复。
第三十一条 街道(镇)便民服务中心按区人力社保局下达的批复向街道(镇)申请补助资金,由便民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拨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五章 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推荐就业补贴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中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经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已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服务范围包含“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或“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事项。
第三十三条对成功推荐本区登记失业人员、应届困难家庭毕业生在用人单位实现规范就业,且稳定就业满一年,给予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00元补贴。
第三十四条申请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推荐就业补贴需提交下列材料,于每年4月、8月底到区人力社保局就业促进科申请办理: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推荐就业补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1份)(附件13);
2.申请补贴单位的《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3.《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推荐就业补贴申请人员花名册》(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1份)(附件14);
4.申请补贴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
5.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职业介绍协议(复印件1份);
6.《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打印至少12个月的缴费记录(原件1份);
7.申请机构的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行号、开户账号。
第三十五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审核结果公示和资金拨付,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日,公示结束后由区人力社保局将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补贴机构银行账户。
第六章 丰台区优秀创业服务机构认定
第三十六条 创业服务机构,是指在丰台区内开展创业服务,有利于丰台区创业就业工作,已在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经区人力社保局认定的营利或非营利性组织,包括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等。
第三十七条 优秀创业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以为丰台区创业企业、团队、项目提供创业服务为主要业务方向,以促进丰台区创新创业发展和营造丰台区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为目标;有固定经营场所,且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在丰台区内的合法机构或企业;无不良资产、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违规行为;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创业服务标准;提供免费创业工位不少于10个;有稳定的师资队伍,每年能定期举办免费创业培训;能积极参与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开展的各类创业指导服务工作;服务对象为丰台户籍就业重点群体人员的优先考虑。
第三十八条申请丰台区优秀创业服务机构的需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供下列材料:
1.优秀创业服务机构认定申请报告(附件15);
2.优秀创业服务机构认定申请表(附件16);
3.申请机构依法成立的相关证照,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申请机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5.申请机构本年度创业指导服务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反馈;
6.获得其他荣誉称号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九条 区人力社保局定期组织专家评委依据规定对申请机构开展综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挂牌认证。优先考虑获得国家级和市级荣誉称号的示范型创业服务机构。
第四十条 复评机制。自优秀创业服务机构认定次年起,每3年对该机构进行资质复评,内容包括:
1.基本情况。包括运营主体资质、基础硬件条件、制度建设和孵化服务等。
2.落实政策情况。包括实施政府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效果。
3.运营绩效情况。包括引入创业实体、创造就业岗位、孵化成效和孵化场所利用率等。
4.发挥示范作用情况。包括引领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打造特色服务项目、创业服务行业交流和培育创业典型等。
5.其他情况。包括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等。
第四十一条 复评程序
1.由区人力社保局制定复评方案,组织专家评委开展复评工作;
2.复评对象填报《优秀创业服务机构复评申报表》(附件17)和自评报告(附件18);
3.区人力社保局以查阅资料和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复评对象开展综合评估并撰写复评报告。
第四十二条 复评结果
复评结果分A、B、C三类,其中A类为通过,即保留“丰台区优秀创业服务机构”资质,继续开展创业帮扶工作并享受相应政策补贴;B类为通过但有待提高,下一个复评周期内未见显著改进且复评结果仍为B类的,取消上述资质和申请补贴资格;C类为不通过,自动放弃参加复评或复评结果未通过的,取消上述资质和申请补贴资格。
第七章 免费创业工位资金补贴
第四十三条 鼓励创业服务机构为各类创业组织提供免费创业工位。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按每个工位每天3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每个机构每年补贴工位数量不超过20个。
第四十四条 免费创业工位使用者须为丰台区优秀创业服务机构内在孵实体。申请免费创业工位资金补贴的机构须获得“丰台区优秀创业服务机构”资质,且与免费创业工位使用者签订场地使用协议。
第四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创业服务机构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办理,需提交下列材料:
1.丰台区优秀创业服务机构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9);
2.免费创业工位提供情况汇总表(附件20);
3.与免费创业工位使用者签订的场地使用协议复印件(须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4.申请机构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行号、开户账号。
第四十六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审核结果公示和资金拨付,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由区人力社保局将资金下拨至申请机构账户。
第八章 免费创业培训资金补贴
第四十七条 鼓励经区人力社保局认定的优秀创业服务机构开展受区人力社保局委托的免费创业培训,补贴实际发生费用的60%,单次创业培训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四十八条 采用“先备案、再培训、后补贴”原则。机构对拟开展培训需至少提前10日向区人力社保局登记备案,填写《创业培训登记备案表》2份(附件21)。
第四十九条培训结束后5日内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丰台区优秀创业服务机构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9);
2.参加培训人员签到表;
3.培训活动支出明细及相关票据复印件(须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4.申请机构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行号、开户账号;
5.培训总结。
第五十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审核结果公示和资金拨付,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由区人力社保局将资金下拨至申请机构账户。
第九章 创业导师津贴
第五十一条 建立由企业家、行业导师及金融投资等领域专业人员和政府职能部门专家组成的创业导师志愿团队,为创业组织提供各类指导服务。依据志愿活动情况给予补贴。
第五十二条 受区人力社保局委托的创业导师填写《创业指导团队导师申请表》(附件22),与经营在丰台的创业组织签订帮扶协议,免费提供日常创业指导和咨询服务,按2000元/次标准给予创业导师津贴。
第五十三条 导师在志愿活动结束后10日内填写《创业导师志愿活动登记备案表》(附件23),提交本人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行号、银行开户账号。
第五十四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审核结果公示和资金拨付,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由区人力社保局将资金下拨至创业导师账户。
第十章 创业场地租赁补助
第五十五条 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为法定劳动年龄内丰台户籍人员,在所创办的创业组织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累计满6个月,无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创业组织实际经营地在经区人力社保局认定的优秀创业服务机构内,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1年以上,租赁创业场地为独立房间。招用2名及以上本市户籍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6个月。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可在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申请创业场地租赁补助。
第五十六条 创业场地租赁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天补助3元,最高补助面积为30平方米。不足30平方米的按实际租赁面积计算。补贴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补助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依据租赁合同和场地租金支付凭证申请补助,每个创业组织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场地租赁补助。
第五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补贴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创业场地租赁补助申请表(附件24);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保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依法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招用人员户口簿、劳动合同和社保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行号、开户账号;
6.创业场地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7.场地租金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十八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审核结果公示和资金拨付,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由区人力社保局将资金下拨至申请企业账户。
第十一章 创业活动资金补贴
第五十九条 鼓励创业服务机构举办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沙龙、项目路演等活动。根据活动规模、活动影响力和实际效果等,按照活动费用的60%给予补贴,单次活动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六十条 申请资金补贴的创业活动应先取得区人力社保局许可。
第六十一条 创业活动补贴采用一次性后补贴方式,各申请机构根据区人力社保局下发通知中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1.创业活动登记备案表(附件25),或与区人力社保局签订的活动合作协议;
2.丰台区优秀创业服务机构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9);
3.整体方案和活动具体实施细则;
4.创业活动总结;
5.实际支出明细及相关票据复印件(须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6.活动举办机构的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行号、开户账号。
第六十二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审核结果公示和资金拨付,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由区人力社保局将资金下拨至申请机构账户。
第十二章 创业大赛奖金补贴
第六十三条 鼓励创业组织参加区人力社保局与创业服务机构联合举办或授权(委托)举办的创业大赛,对取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或团队,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一等奖设1名,二等奖设2名,三等奖设3名。
第六十四条 创业大赛奖金补贴由大赛主办或承办机构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
1.创业活动登记备案表(附件25);
2.丰台区优秀创业服务机构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9);
3.创业大赛工作方案;
4.创业企业或团队在本次大赛中的获奖情况;
5.获奖项目所在企业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行号、银行开户账号。
第六十五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审核结果公示和资金拨付,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由区人力社保局将资金下拨至获奖项目所在企业账户。
第十三章 优秀创业项目遴选
第六十六条 优秀创业项目遴选坚持公开、公正、优选的基本原则,紧密结合首都和丰台区经济发展需要,以支持丰台区创业群体为重点,以创业带动就业和培育新兴产业为导向,兼顾创新能力和业态规模等因素。
第六十七条 申报优秀创业项目遴选的,须具备以下条件:项目申报人应为项目主要创始人。截止申报年度12月31日,申报人年龄40周岁及以下,个人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申报项目在丰台区注册经营,注册时间须在遴选年度当年1月1日之前;经营管理规范,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必要的财务规章制度;具有一定的带动就业能力,吸纳3人(含3人)以上就业;项目符合首都及丰台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和社会效益,无知识产权纠纷。已获得北京市或丰台区优秀创业项目遴选资金扶持的,原则上不再申报。
第六十八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优秀创业项目遴选具体工作,每年项目遴选时间以区人力社保局通知为准。
第六十九条 申报优秀创业项目遴选的须向区人力社保局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优秀创业项目遴选申报表》纸质版及电子版,纸质版须加盖申报企业公章(附件26);
2.项目团队申报人身份证明;
3.主要团队成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如有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需提交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5.企业招用人员劳动合同和社保缴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创业项目演示文件(PPT);
7.项目所在企业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行号、银行开户账号。
第七十条 申报程序:
1.区人力社保局组织专家团队制定遴选方案。
2.参评项目将上述材料报送到区人力社保局。
3.经专家团队综合评议确定优秀创业项目遴选获奖和入围名单,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为区优秀创业项目。
第七十一条 确定为区优秀创业项目的,将入选区优秀创业项目遴选库,给予项目宣传、创业辅导、投融资、政策咨询等跟踪服务。
第七十二条 根据总体分数排序确定一、二、三等奖各1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其他入围项目不超过7名,分别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入围奖励。
第七十三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审核结果公示和资金拨付,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由区人力社保局将资金下拨至获奖和入围项目所在企业账户。
第十四章 首席技师评选
第七十四条 首席技师,是指职工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在本行业或领域中技术水平拔尖、业绩贡献突出、影响带动作用较大、得到业内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七十五条 首席技师,应在驻丰台区的企业、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原则上应在丰台区纳税,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一线职工中评选产生。
第七十六条 首席技师评选管理工作由区人力社保局具体组织实施。区人力社保局成立首席技师评审工作组,聘请专家,负责评审工作。
第七十七条 首席技师,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10人,无符合条件者可空缺,被评为丰台区首席技师的享受3万元的一次性政府津贴。
第七十八条 首席技师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选拔的方式进行评选。
1.单位推荐。各企业、行业协会、集团总公司按区首席技师评选工作要求,负责本企业、行业、集团所属人员的推荐工作,确定推荐人选,报区人力社保局。
2.评审。区人力社保局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的工作业绩、资质等情况进行评审,确定首席技师人选。
3.公示。区人力社保局对首席技师人选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4.表彰。公示无异议后,区人力社保局对评选出的首席技师进行表彰,并颁发《丰台区首席技师证书》。
第七十九条 参评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直接从事生产、服务、科研一线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丰台区首席技师推荐和评选:
1.个人职业技能在区内行业中处于领先、拔尖水平。在近两年内获市级技术能手,市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前三名,区级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荣誉者优先考虑;
2.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3.在技术上有创新创造,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解决技术难关,解决质量问题,业绩突出,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4.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术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5.具有特殊技艺者可破格申报。
第八十条 首席技师以企业、行业协会、集团总公司为单位组织推荐申报,将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报送区人力社保局。申报材料包括:
1.丰台区首席技师推荐人选名册;
2.北京市丰台区首席技师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27);
3.《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反映被推荐人技能水平、主要技术成果、工作业绩的证明材料;
5.事迹材料。
6.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行号、开户账号;
第八十一条 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选一次,任期2年。区人力社保局建立首席技师档案,对其实行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称号并追回发放的政府津贴:
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任期内不从事所评行业技能或技术岗位的;
3.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及严重后果的;
4.未经所在单位同意逾期不归或调离本区工作的;
5.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十二条 公示结束后由区人力社保局将资金下拨至获评人员所在单位账户。
第十五章 首席员工评选
第八十三条 首席员工,是指职工队伍中业务技能领先,能解决生产经营中难题,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岗位贡献突出,群众认可的员工。
第八十四条 首席员工,应在驻丰台区的企业、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原则上应在丰台区纳税的单位一线职工中评选产生。
第八十五条 首席员工评选管理工作由区人力社保局具体组织实施。区人力社保局成立首席员工评审工作组,聘请专家,负责评审工作。
第八十六条 首席员工,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10人,无符合条件者可空缺,被评为丰台区首席员工的享受2万元的一次性政府津贴。
第八十七条 首席员工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选拔的方式进行评选。
1.单位推荐。各企业、行业协会、集团总公司按区首席员工评选工作要求,负责本企业、行业、集团所属人员的推荐工作,确定推荐人选,报区人力社保局。
2.评审。区人力社保局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的工作业绩、资质等情况进行评审,确定首席员工人选。
3.公示。区人力社保局对首席员工人选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4.表彰。公示无异议后,区人力社保局对评选出的首席员工进行表彰,并颁发《丰台区首席员工证书》。
第八十八条 参评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直接从事生产、服务、科研一线工作,且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丰台区首席员工推荐和评选:
1.具有高超的职业技能,近两年内在区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2.拥有绝招绝技,并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3.创造发明出先进性、实用性的技术成果,解决重大生产技术难题,或在引进项目和设备中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
4.在解决处理重大安全隐患,减少事故损失中做出较大贡献的;
5.在传授技艺,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6.继承传统技艺、弘扬民族文化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十九条 首席员工以企业、行业协会、集团总公司为单位组织推荐申报,将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报送区人力社保局。申报材料包括:
1.丰台区首席员工推荐人选名册;
2.北京市丰台区首席员工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28);
3.反映被推荐人技能水平、主要技术成果、工作业绩的证明材料;
4.事迹材料。
5.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行号、开户账号;
第九十条 首席员工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选一次,任期2年。区人力社保局建立首席员工档案,对其实行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称号并追回发放的政府津贴:
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任期内不从事原专业工种工作的;
3.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及严重后果的;
4.未经所在单位同意逾期不归或调离本区工作的;
5.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十一条 公示结束后由区人力社保局将资金下拨至获评人员所在单位账户。
第十六章 技能大师工作室评选
第九十二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是指依托技艺精湛、贡献突出的高技能人才建立的工作室,是在企业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技术交流、传授技艺工作中起引领作用的高技能人才团队。
第九十三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应在驻丰台区的企业、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原则上应在丰台区纳税的单位中评选产生。工作室领军人员须是国家、北京市评定的高技能人才或丰台区命名的首席技师或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和一流业绩水平,其成员不少于3人。
第九十四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评选管理工作由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区人力社保局成立技能大师工作室评审工作组,聘请专家,负责评审工作。
第九十五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10个。在评选出的技能大师工作室中评选出3个重点资助工作室,给予每个工作室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带徒传技,实施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的应用推广,组织参加技术培训、技术攻关、技术协作、技术研修等。
第九十六条 已经认定的非重点资助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可继续申请重点资助工作室。
第九十七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企业申报,区人力社保局评审的方式进行。
1.单位申报。各企业、行业协会、集团总公司按区技能大师工作室评选工作要求,负责本企业、行业、集团所属单位技能大师工作室申办对象的推荐工作,确定推荐对象,报区人力社保局评审。
2.评审。区人力社保局技能大师工作室评审工作组根据各单位上报推荐对象情况,组织专家对推荐对象的申请材料,成员资质、技术成果,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评审,确定全区技能大师工作室申办对象,并确定重点资助工作室。
3.公示。区人力社保局将技能大师工作室申办对象及重点资助工作室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4.命名。公示无异议后,由区人力社保局命名“丰台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并颁发铭牌。
第九十八条 申办技能大师工作室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作室成员条件:
1.工作室领军人员须是北京市或丰台区命名的首席技师,或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和一流业绩水平,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原则上应取得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职在聘,成员不少于3人;
2.工作室成员在行业领域内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二)所在企业的条件:
1.企业领导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
2.在企业的主体工种、关键岗位,拥有高超技术技能水平、实践经验丰富、业绩贡献突出的高技能领军人才;
3.有进行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技术交流、传授技艺的工作场地和设施、设备;
4.有必要的经费支持和相应的工作管理制度,能够确保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的相关费用。
第九十九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企业、行业协会、集团总公司为单位向区人力社保局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丰台区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附件29);
2.申办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工作室名称(格式为“丰台区+技能大师姓名+职业工种名称+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室基本条件、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在企业对工作室支持措施、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及使用情况、工作室建立后工作计划、主要工作方向、预期目标等;
3.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工作室成员资质材料。包括技能大师和工作室成员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及技能大师证书复印件;
5.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和技术认定、技术创新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第一百条 申办企业要加强对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技能大师的工作职责;加强对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经费支持,对区财政补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为高技能人才开展技术研修、技术攻关、技术技能创新和带徒传技等创造条件。
第一百零一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要制定并落实年度计划(包括当年度的主要任务、预期目标、完成进度等),并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报所在区人力社保局。
第一百零二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实行动态管理,由区人力社保局定期检查并每年进行一次评估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工作室命名并收回铭牌。
第一百零三条 公示结束后由区人力社保局将资金下拨至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账户。
第十七章 技能大赛补贴
第一百零四条 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企业职工学习新技术、推广新工艺、使用新方法,支持企业开展技能竞赛活动,根据活动规模、活动影响力和实际效果等,按照活动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个职业(工种)最高补贴不超过15万元,
第一百零五条 在职业技能大赛中,取得一、二、三等奖的个人(一等奖1人,二等奖2人,三等奖3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第一百零六条 申请承办技能大赛的企业,应先取得区人力社保局对该项活动的认可。
第一百零七条 申请承办技能大赛的企业,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丰台区承办技能大赛备案表(附件30);
2.技能大赛的整体方案和活动具体实施细则;
3.技能大赛活动总结;
4.技能大赛实际支出明细及相关票据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5.承办技能大赛企业的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行号、开户账号;
6.获奖选手开户银行名称、开户账号。
第一百零八条 承办技能大赛的企业采用先办赛后补贴方式,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申报材料。
第一百零九条获奖选手由区人力社保局进行表彰、奖励。
第一百一十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审核结果公示和资金拨付,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由区人力社保局将资金下拨至承办技能大赛的企业和获奖选手账户。
第十八章 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申请本细则相关政策的用人单位、服务机构、培训机构和补贴对象(以下简称“申请对象”),在申请过程中提交申请材料涉及原件的,审核后退回;涉及复印件的,统一加盖单位公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申请对象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按要求配合区人力社保局开展检查工作。
申请对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由区人力社保局取消相关区级政策的享受资格,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 区人力社保局和经办单位要加强对本细则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按规定严格审查、核实相关材料。要对被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要立即处理,防止补贴被骗取。
第一百一十三条 受理初审、审核、审批的经办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和相关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造成补贴、奖励等就业专项资金被骗取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一百一十四条 街镇便民服务中心、申请对象应加强各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按照财务规定,收到资金及时记账,并按照各项资金类别单独核算收支情况,做到专款专用。并根据区人力社保局的要求,上报申请资金管理和拨付情况,真实、准确地反映各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及结存情况。
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对各街镇便民服务中心、申请对象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同级及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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