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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档案
服务指南

丰台区档案馆档案利用指南

一、查阅利用开放档案

(一)内地公民和组织持本人身份证、介绍信或工作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

(二)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持本人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相关历史证明材料;如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其他开放档案须持国内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信,经本馆同意方可利用。

(三)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须持国内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信,经本馆同意方可利用。

二、查阅利用未开放档案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中国公民利用本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持有介绍信,经本馆同意方可利用,本馆有权决定是否有必要经档案移交单位同意。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查阅事项如下:

(一)查阅利用婚姻档案

1.查阅人为内地居民的,持有本人合法身份证件,可利用本人婚姻登记档案。查阅人为香港、澳门居民的,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件,可利用本人在内地登记婚姻档案。查阅人为台湾居民的,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等身份证件,可利用本人在内地登记婚姻档案。查阅人为华侨的,持有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旅行证件等身份证件,可利用本人在内地登记婚姻档案。查阅人为外籍的,持有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等身份证件,可利用本人在内地登记婚姻档案。

2.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区档案馆利用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受委托人应提交本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委托书,委托书应经公证机关公证。委托书应写明当事人目前及办理婚姻登记时的身份信息、登记日期和登记机关。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可委派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工作证利用婚姻登记档案。

4.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人 民法院出具的调查令、调查取证函等证明材料及本人合法身份 证件,可利用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5.监护人持本人合法身份证件、被监护人合法身份证件及 监护关系证明,可利用被监护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6.继承人持本人合法身份证件、被查询人身份证明、死亡证明及继承关系证明,可以利用死亡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7.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8.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利用婚姻登记档案,利用目的合理的,经区档案馆批准,持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利用婚姻登记档案。

(二)查阅利用房产、土地登记档案类档案

1.权利人持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可利用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档案。

2.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持土地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单位的证明文件、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可利用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档案。

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持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可利用土地原始登记档案。

4.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可利用其全部的房产登记档案;委托查询的,持经公证机关公证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居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经公证或者认证。

5.因房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持身份证明材料、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可利用房产的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房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内容的档案。

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持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和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可利用有关的房产登记档案。

7.房屋管理部门对利用房产登记档案有明确规定的,从其 规定。房屋管理部门利用区档案馆馆藏房产登记档案,被委派的工作人员须出具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8.律师受利害关系人委托申请查询房产登记档案的,持本 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利害关系人的授权委托书,可利用房产的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房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内容的档案。律师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申请查询房产登记档案的,持本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人民法院的调查令,可利用房产的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房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内容的档案。

查阅利用知青、招工、干部派遣、学籍、调转、学生派遣及独生子女等种类档案

1.当事人持本人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利用本人的该类档案

2.委托他人办理,受委托人持本人和委托人双方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利用该类档案。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及被委派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可利用该类档案。

4.其他单位因工作需要,利用目的合理的,经区档案馆批准,可以委派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工作证利用该类档案。    

查阅利用其他种类的未开放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利用。未有规定的,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三、查阅利用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中国公民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回乡证等)。外国人持本人有效旅行证件(护照或在华机构工作证明等),在办理登记手续后,即可查阅。

四、查档预约服务

预约电话:010-87236555 (可预约节假日查档)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槐房西路15号院1号楼

附近公交:乘坐专67、369、474、556、827、829、946、954路公交车至南庭新苑南区下车

附近地铁:乘坐地铁4号线大兴线或19号线至新宫地铁站,向南约1.2公里,可从地铁新宫站公交站换乘专59、专67、369、474、556、827、829、946、954路公交车至南庭新苑南区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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