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贯彻落实《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机构]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文字号] 丰政办发 2010 41
  • [成文日期] 2010-04-16
  • [发布日期] 2010-04-16
  • [实施日期] 2010-04-16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现行有效
  • 政策解读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贯彻落实《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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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贯彻落实《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老龄办制定的《丰台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落实。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

    丰台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
    服务(“九养”)办法》实施方案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104号)要求,做好丰台区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个人自愿”的原则,构建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政策保障为主导、社会化运作为方向的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体系,完善丰台区“9064”(90%的老年人居家养老、6%的老年人在社区养老、4%的老年人集中养老)养老服务模式,提升老年人、残疾人的社会福利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文明丰台、宜居丰台、和谐丰台建设。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从老年人、残疾人最关心的现实问题和最迫切的需求出发,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多样化、人性化的服务,帮助老年人、残疾人解决居家生活困难。
      坚持城乡一体的原则。充分考虑城乡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特点及需求,把适度普惠和困难帮扶有机结合起来,使城乡居民均能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逐步形成城乡一体、覆盖全体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体系。
      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将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统筹安排,促进养老(助残)服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统筹养老工作与助残工作,兼顾实施“再就业工程”,促进社会和谐。
      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利用辖区内的公共资源,发挥城乡社区(村)的自治优势,做好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实现政府依法行政与社区(村)依法自治的有效衔接,共同将辖区内的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落实到位。
      三、组织机构
      成立丰台区居家养老(助残)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民政局局长、区老龄办主任、区残联理事长为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民政局、区老龄办、区残联、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团区委、区农委、区文明办、区社会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分局、区卫生局、区地税局等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老龄办,主任由区老龄办主任兼任。
      四、责任分工
      (一)建立万名“孝星”评选表彰制度
      为弘扬孝敬父母、关爱老人的传统美德,促进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每年重阳节期间,在全区常住人口中,推荐在孝敬赡养家中老人、帮扶照顾孤寡老人、关心老年人精神生活、积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热心老年人公益事业等方面事迹突出,在为老服务工作岗位上尊老、敬老、爱老、助老、孝老贡献突出的社会各界人员,参加全市万名“孝星”评选,并予以表彰和奖励。
      责任单位:区老龄办
      协办单位:区委宣传部、区精神文明办、团区委、区社会办、区农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街乡镇
      (二)建立居家养老(助残)券服务制度和百岁老人补助医疗制度
      1.建立居家养老(助残)券服务制度。
      为满足老年人和残疾人在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心理慰藉等方面的基本生活需求,向具有本市户籍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60至79周岁重度残疾人(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人和肢体残疾人以及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下同)、16至59周岁无工作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的居家养老(助残)券。特殊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服务补贴券的审核、发放、回收、结算等管理工作由区民政局负责,补贴经费由福利彩票公益金、区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服务补贴券的审核、发放、回收、结算等管理工作由区残联负责,补贴经费由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残联
      协办单位:区财政局、区社会办、区农委、各街乡镇
      2.百岁老人补助医疗制度。
      凡户籍在丰台区,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征地超转人员医疗等报销待遇的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及住院发生的,且符合本市有关医疗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中个人按比例负担的部分,政府予以补助。老年人凭市老龄办统一印制的《北京市百岁老人津贴和医疗补助领取证》享受百岁老人补助医疗待遇,所需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支出。
      责任单位:区老龄办
      协办单位: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局、各街乡镇
      (三)建立城乡社区(村)养老(助残)餐桌
      为解决老年人、残疾人的用餐困难,街乡镇、社区(村)利用城乡社区公益性用房、辖区单位内部设施、居民空闲房屋等社会资源,采取政府适当补贴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养老(助残)餐桌。由区各级居家养老(助残)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安全的配餐、就餐服务,并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家庭送餐服务。2010年5月1日前,将养老(助残)餐桌基本覆盖至全区具备条件的社区(村)。在市民政局和市残联对部分养老(助残)餐桌给予补贴的基础上,我区也将有计划地对部分养老(助残)餐桌择优给予补贴,对运营较好的餐饮企业给予必要的奖励。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残联
      协办单位:区社会办、区农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地税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卫生局、各街乡镇
      (四)建立城乡社区(村)托老(残)所
      为解决老年人、残疾人日间生活照料困难,利用现有的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站)、社区“残疾人温馨家园”、职业康复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服务场所和社会空闲房屋建立社区托老(残)所,也可利用社区居民家庭空间及空闲房屋开办以生活互助、文体娱乐等为主要内容的互助点,提供老年人、残疾人的日间托管服务。试点先行,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将托老(残)所(点)基本覆盖至各社区(村)。按照市民政局和市残联确定的补贴标准,对运营满半年,月服务18天以上,满意率达90%以上的托老(残)所床位给予每月100元的补贴;对月活动时间18天以上的互助点每月补贴100元。已享受运行经费补贴的残疾人职业康复机构,不再重复享受社区托老(残)所床位补贴。补贴资金由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我区将对运营情况较好,老年人、残疾人满意度较高的托老(残)所择优给予必要的奖励。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残联
      协办单位:区财政局、区社会办、区农委、区地税局、区规划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发展改革委、各街乡镇
      (五)招聘居家服务养老(助残)员
      根据各街乡镇辖区内老年人口数量,采取下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的形式,由各街乡镇自主选择聘用居家服务养老(助残)员,居家服务养老(助残)员可优先从“4050”人员和取得社会工作者资质且符合本市就业特困认定标准的人员中招聘;同时为各社区(村)下拨一定的补贴经费,由各社区(村)工作站指定专人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通过对高龄独居老人和重度残疾人开展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巡视探访、了解需求、反馈信息,组织、监督社会组织提供养老服务等形式,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居家养老(助残)做好协调、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区老龄办与区财政局共同负责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区老龄办
      协办单位:区残联、区社会办、区农委、区财政局、各街乡镇
      (六)配备养老(助残)无障碍服务车
      为方便组织老年人和残疾人参加社会活动,市政府统一为街乡镇配发的具有无障碍功能、带有全市统一标识的养老(助残)无障碍服务车,对车辆要加强管理,主要用于社区托老(残)所、社区“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站)、社区“残疾人温馨家园”、职业康复机构和扶贫助残基地开展活动。
      责任单位:区残联
      协办单位:区老龄办、区财政局、各街乡镇
      (七)开展养老(助残)精神关怀服务
      充分发挥辖区内各类心理咨询服务组织和社区市民学校、老年学校、老年维权站等服务资源的作用,依托“96156”社区服务热线,为老年人、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和相关知识培训。动员和组织城乡社区(村)志愿者,特别是社会工作者,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聊天、读书(报)等志愿服务。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残联
      协办单位:区老龄办、区社会办、区农委、区司法局、区文明办、团区委、区卫生局、各街乡镇
      (八)实施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按照自愿的原则,逐步为有需求的老年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给居家生活的老年残疾人提供在洗澡、如厕、做饭、户内活动等方面的便利。所需经费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
      责任单位:区残联、区老龄办
      协办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规划分局、各街乡镇
      (九)为老年人(残疾人)配备“小帮手”电子服务器
      为使老年人、残疾人享受生活、就医、交通、购物、社交等电子信息服务,向有使用需求并具备使用能力的65周岁以上老年人和16至64周岁重度残疾人有计划地提供便携式“小帮手”电子服务器,由个人自愿申请购买,福利彩票公益金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适度补贴,市残疾人保障金对16至64周岁重度残疾人给予适度补贴。
      责任单位:区老龄办、区残联
      协办单位:各街乡镇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
      要在区居家养老(助残)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形成政府统筹协调、业务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各有关单位要把居家养老(助残)工作纳入部门职能,确定业务主管部门,完善相应制度和工作机制,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各街乡镇要成立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组织工作。城乡社区(村)要充分发挥自治优势和社会成员的主体作用,将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落实到人。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居家养老(助残)事业。
      (二)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项目
      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站)、社区“残疾人温馨家园”、职业康复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6156”社区服务热线等公共服务资源,实现全方位服务、精细化管理;开发利用企事业单位、商业服务网点、各类社团组织和福利机构等社会资源,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社区居家养老(助残)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投资机制,不断推进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向社会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三)强化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
      要充分发挥各种专业组织的作用,对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系统化、专业化培训;加大对老年人、残疾人家庭成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其专业化照料技能,以适应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的需要。要选派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从事有关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配齐、配强专业服务人员;引进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工作者投身于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动员社会各界的志愿者积极参与居家养老(助残)服务。
      (四)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要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对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的导向激励功能,大力宣传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提高全社会对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事业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从事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弘扬尊老敬老、养老助残的传统美德,形成有利于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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