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措施:
(一)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按居住建筑面积60平方米、30元/平方米•采暖季•户的标准补贴;住宅建筑面积小于 60平方米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补贴;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二)城市低保对象家庭同住人员中有一人已在其他部门领取此项补贴的,该家庭按照15元/平方米•采暖季•户的标准享受补贴;有两人(含)以上在其他部门领取此项补贴的,该家庭不再重复申请享受。
(三)低收入家庭:按照600元/采暖季•户的标准予以救助。
政策依据:
丰台区冬季供热采暖救助审批权限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细则
申报条件: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含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低收入家庭。
申报程序:
(一)申报。每年9月底前,符合条件的对象或家庭到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审核。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查验申请人相关社会救助证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要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其实际情况;
(三)确认。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全面审查材料,提出确认意见,经街道(乡镇)社会救助分管领导同意后作出确认决定。对确认给予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救助、燃煤自采暖救助、“煤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救助和低收入家庭采暖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金额;不予确认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四)发放。采暖救助金应当于每年冬季采暖季(11月15日)前及时足额发放,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将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救助情况、燃煤自采暖救助情况、“煤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救助情况和低收入采暖救助情况汇总报区民政局备案。
申报材料:
(一)身份证(查验原件);
(二)《申请采暖救助个人承诺书》。:
申报时间:
每年9月1日至30日
办理方式:
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专项救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