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事项:
  • 税费减免
  • 资金补贴
  • 专项扶持
  • 资金奖励
资金补贴
2023年丰台区冬季供热采暖救助(集中供暖)

申报措施:

(一)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每户每采暖季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应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其中,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应交纳的采暖费予以补助,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二)低收入按照600/采暖季?户的标准予以补助。

政策依据:

丰台区冬季供热采暖救助审批权限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细则

申报条件: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含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和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

申报程序:

(一)申请。每年11月,符合条件的低保、低收入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审核。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要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其实际情况。对于符合条件的,确定救助待遇;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每年采暖季结束后,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负责汇总本辖区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集中供热采暖补助情况,将统计情况报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三)确认。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经办机构上报的材料进行确认;

(四)发放。供热单位申请的集中供热采暖补助情况告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相关供热单位。低收入采暖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的账户。确因特殊情况无法社会化发放,持证人须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乡镇)社会救管理部门指定经办人员代发现金。

申报材料:

(一)身份证(查验原件);

(二)《申请采暖救助个人承诺书》。:

申报时间:

每年111日至1130

办理方式:

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专项救助申请

2023年丰台区冬季供热采暖救助(清洁能源自采暖)

申报措施:

(一)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按居住建筑面积60平方米、30/平方米•采暖季•户的标准补贴;住宅建筑面积小于 60平方米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补贴;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二)城市低保对象家庭同住人员中有一人已在其他部门领取此项补贴的,该家庭按照15/平方米•采暖季•户的标准享受补贴;有两人(含)以上在其他部门领取此项补贴的,该家庭不再重复申请享受。

(三)低收入家庭:按照600/采暖季•户的标准予以救助。

政策依据:

丰台区冬季供热采暖救助审批权限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细则

申报条件: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含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低收入家庭。

申报程序:

(一)申报。每年9月底前,符合条件的对象或家庭到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审核。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查验申请人相关社会救助证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要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其实际情况;

(三)确认。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全面审查材料,提出确认意见,经街道(乡镇)社会救助分管领导同意后作出确认决定。对确认给予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救助、燃煤自采暖救助、“煤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救助和低收入家庭采暖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金额;不予确认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四)发放。采暖救助金应当于每年冬季采暖季(1115日)前及时足额发放,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将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救助情况、燃煤自采暖救助情况、“煤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救助情况和低收入采暖救助情况汇总报区民政局备案。

申报材料:

(一)身份证(查验原件);

(二)《申请采暖救助个人承诺书》。:

申报时间:

每年91日至30

办理方式:

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专项救助申请

2023年丰台区冬季供热采暖救助(燃煤自采暖)

申报措施:

(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含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照1000/户•采暖季。

(二)低收入家庭300/户•采暖季的标准予以救助。

政策依据:

丰台区冬季供热采暖救助审批权限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细则

申报条件: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含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低收入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依靠燃煤自采暖过冬的家庭。

申报程序:

(一)申报。每年9月底前,符合条件的对象或家庭到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审核。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查验申请人相关社会救助证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要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其实际情况;

(三)确认。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全面审查材料,提出确认意见,经街道(乡镇)社会救助分管领导同意后作出确认决定。对确认给予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救助、燃煤自采暖救助、“煤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救助和低收入家庭采暖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金额;不予确认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四)发放。采暖救助金应当于每年冬季采暖季(1115日)前及时足额发放,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将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救助情况、燃煤自采暖救助情况、“煤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救助情况和低收入采暖救助情况汇总报区民政局备案。

申报材料:

(一)身份证(查验原件);

(二)《申请采暖救助个人承诺书》。:

申报时间:

每年91日至30

办理方式:

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专项救助申请

2023年丰台区冬季供热采暖救助(煤改清洁能源)

申报措施:

(一)农村低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居住建筑面积60平方米、30/平方米•采暖季•户的标准补助;住宅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补助;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补助。

(二)家庭同住人员中有一人已在其他部门领取此项补贴的,该家庭按照15/平方米•采暖季•户的标准享受救助;有两人(含)以上在其他部门领取此项补贴的,该家庭不再重复享受。

(三)农村低收入家庭,按照600/采暖季•户的标准予以救助。

政策依据:

丰台区冬季供热采暖救助审批权限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细则

申报条件:

纳入农村地区村庄“煤改清洁能源”范围,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收入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申报程序:

(一)申报。每年9月底前,符合条件的对象或家庭到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审核。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查验申请人相关社会救助证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要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其实际情况;

(三)确认。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全面审查材料,提出确认意见,经街道(乡镇)社会救助分管领导同意后作出确认决定。对确认给予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救助、燃煤自采暖救助、“煤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救助和低收入家庭采暖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金额;不予确认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四)发放。采暖救助金应当于每年冬季采暖季(1115日)前及时足额发放,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将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救助情况、燃煤自采暖救助情况、“煤改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救助情况和低收入采暖救助情况汇总报区民政局备案。

申报材料:

(一)身份证(查验原件);

(二)《申请采暖救助个人承诺书》。:

申报时间:

每年91日至30

办理方式:

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专项救助申请

吸引优质企业入区发展

措施:

对年度区域综合贡献指标得分达到50(含)分以上新入区企业,给予科技创新、上市补贴、高管奖励、办公用房等方面扶持,连续三年每年按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定额扶持。年度区域综合贡献是指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行业影响力、成长性和依法合规经营情况,在区核算的收入、产值、存贷款余额情况,区域经济贡献,以及其他对丰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情况。

政策依据:

《丰台区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扶持措施(试行)》(“丰九条”)第一条

适用条件:

2020年1月1日后,新设立或新迁入,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丰台, 符合丰台区功能定位和产业方向,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的“高精尖”企业。同一年度第一条和第二条不重复享受。

办理渠道:

线上办理

兑现方式:

免申即享

办理时间:

每年年底前

咨询电话:
    区投促中心 刘昕晖010-83897601

助力驻区企业做优做强

措施:

对年度区域综合贡献指标得分达到100(含)分以上且增长率达到10%以上驻区企业,按综合贡献指标增量分档给予定额扶持。对年度区域综合贡献指标得分达到1000(含)至5000分的驻区企业,按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定额扶持;对年度区域综合贡献指标得分达到5000(含)分的驻区企业,按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定额扶持。年度区域综合贡献是指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企业行业影响力、成长性和依法合规经营情况,在区核算的收入、产值、存贷款余额情况,区域经济贡献,以及其他对丰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情况。

政策依据:

《丰台区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扶持措施(试行)》(“丰九条”)第二条

适用条件:

适用于符合丰台区功能定位和产业方向,在区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的“高精尖”企业。同一年度第一条和第二条不重复享受。

办理时间:
以实际情况开展
办理流程:
部门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企业通过关注“北京丰台”微信公众号填报信息,部门审核资金拨付。
办理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承诺书、拨款印鉴卡
咨询电话:
区发展改革委 010-83656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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