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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打印《参保凭证》
政策依据

日期: 2024-02-04 17:50 来源: 区政务和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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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91

第八条 参保(合)人员跨制度或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中止参保(合)手续时为其出具参保(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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