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贺某于2023年1月8日入职北京某餐饮公司,于2024年1月辞职。贺某认为自己在2023年五一、十一期间加班,未得到三倍的加班工资,及2023年未休年休假,公司此举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要求公司给付加班费及2023年年休假未休工资。
调解结果:本案中虽对加班没有申请和审批,但单位认可员工加班,认为是自愿或为单位利益主动的,其实际获得的是效益工资,因而就不应有加班费。法律规定对加班事实没有争议的,无论自愿与否都要支付加班费。加班费的计算,法定节日情况较为复杂,应用21.75天作为月工作平均天数,从而计算出加点工资、周末休息日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经连心普法驿站调解员以理说法,双方调解成功,由餐饮公司支付贺某节假日加班费12880元,及带薪年休假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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