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秦某于2016年8月入职北京某出租车公司,月平均工资9000元。2018年11月年起,公司以1993元为基数给秦某缴纳生育保险,且公司月缴费平均工资低于9000元。2022年2月秦某生育一子,该公司向秦某发放了生育津贴,2023年4月秦某申请了离职,此后,秦某提出调解申请,要求公司补足生育津贴差额。
调解结果:对企业而言,若未给员工参加生育保险或未按实际工资额申报保险基数,将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秦某所在的北京某出租车公司未足额给秦某缴纳生育保险,没有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在连心普法驿站调解员的耐心劝导与协调下,出租车公司最终同意为秦某补足生育津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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