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卫某注册成立工作室,以工作室名义与某餐厅签订了项目承包协议,约定双方为平等的合作关系,工作室承包该餐厅送餐服务项目。约定卫某为兼职骑士,卫某必须服从餐厅管理。后因卫某在为餐厅送餐同时还在为其它餐厅送餐,餐厅认为其影响了本职工作,决定终止与其合作。此后,卫某请求调解确认在其为餐厅提供服务期间与餐厅存在劳动关系;餐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
调解结果:本案中,表面上看,卫某工作室与某餐厅建立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但从用工事实看,卫某向餐厅提供了从属性劳动,餐厅对卫某实施了劳动用工管理,并要求卫某遵守用工管理制度规定,其情形更符合劳动管理关系的主要要素,双方实质上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经过连心普法驿站调解员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餐厅向卫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工资差额及补偿金。
附件: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1101060001
京ICP备2001370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030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