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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

日期:2023-01-01 11:33    来源: 区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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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实施主体 业务指导部门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状态 基本编码 清单的实际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 设定依据
1 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B0300100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中等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05001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第四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十一条: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 B0300200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05002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六十一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6月2日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六条:……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 B0300300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05003000 区级 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4 B0300600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05006000 区级 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颁布 根据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附件第20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实施机关:教育部。
【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京教外〔2020〕7号第四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实行按需设立、规范办学、依法管理的方针。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全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政策制定、宏观管理。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规划、审批、监管等工作,指导学校依法依规办学。
【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审改办市政府审改办关于2019年度第一批动态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19〕1号附件《调整政务服务事项情况汇总表》三、下放4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调整方式:试点下放至区级政府教育部门实施。
5 B0300700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05008000 区级 区级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规定将招生情况、办学条件、师资和经费保障、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等,报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6 B0301300 校车使用许可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05014000 区级 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7 B0302500 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在用 110103023000 区级 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四、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权限 (一)组织机构及职能 市教委、各区县教委(教育局)为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经过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委托负责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委托的普通高等学校,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并成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由主管主任(局长)、校长担任,负责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协调监督、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普通高等学校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学科(专业)需要成立学科(专业)评议组。通过组织面试(答辩)、试讲等形式,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并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北京市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总库设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师资)部门,负责处理教师资格认定的具体工作和日常事务。 (二)认定权限 1.市教委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依法接受委托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3.各区、县教委(教育局)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拟受聘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8 F0300100 学生资助 行政给付          
9 G0300100 对国家教育考试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110603001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10 G0300200 对教育机构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110603002000 区级 区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劳动行政部门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日常监督,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4.《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超越职权审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十)完善日常监管。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防止重审批轻监管,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教育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机构编制、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公安、应急管理、卫生、食品监管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卫生、食品条件保障的监管工作;网信、文化、工业和信息化、广电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11 G0300300 对社会组织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110603003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2 G0300400 对学校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110603004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3 G0300900 对幼儿园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 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应将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报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当地教育部门应对相关利益企业和幼儿园的资质、办园方向、课程资源、数量规模及管理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核,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幼儿园控制主体或品牌加盟主体变更,须经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审批,举办者变更须按规定办理核准登记手续,按法定程序履行资产交割。 第二十九条 加强幼儿园保育教育资源监管,在幼儿园推行使用的课程教学类资源须经省级学前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审核。
14 J0300300 对班主任及其他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表彰 行政奖励 在用 000805007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强化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表彰奖励和督导评估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高中阶段评选优秀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可获得普通高等学校保送生资格。对德育工作实绩突出的教师要进行表彰奖励
【其他规范性文件】[教育部]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中小学班主任的聘任、培训、考核、评优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及其它专职从事德育工作的教师应当按教师系列评聘教师职务。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政策要有利于加强学校的德育工作,要有利于鼓励教师教书育人。在评定职称、职级时,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实绩应做为重要条件予以考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应当给予表彰。
15 J0300400 对各类优秀学生的奖励 行政奖励 在用 000805008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第六条通过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少先队员、先进集体等活动,为未成年人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让他们从榜样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
16 L0300100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在用 001005001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17 L0300200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在用 001005002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18 L0300300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与广告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在用 111003001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19 L0300600 对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机构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的样本的备案,对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作办学项目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的样本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在用 111003005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八章第五十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第五章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的样本应当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章第六十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0 L0300800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在用 111003008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21 L0301100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在用 111003014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二十条,第二款,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22 L0301300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修改章程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在用 111003038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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