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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日期:2023-01-01 11:34    来源: 区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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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实施主体 业务指导部门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状态 基本编码 清单的实际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 设定依据
1 北京市丰台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B0200200 节能审查 行政许可 在用 000104002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1999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8号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令第44号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意见》的通知京发改规〔2017〕4号一、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制度 本市辖区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流程办理节能审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节能减碳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二氧化碳排放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2 B0200800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审批、核准(不含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 行政许可 在用 110102003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版)主席令第31号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规〔2018〕3号 第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市需要市、区发展改革委部门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方案应报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项目招标方案具体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范围,以及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本市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不再核准招标方案,如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招标工作;如属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工程发包方式。社会投资建设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不再核准招标方案,项目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工程发包方式。
3 B0200900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含转报)(不含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 行政许可 在用 11010200400Y 区级 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令第12号第四条 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 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 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 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本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令第20号一、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令第 9 号)作出修改 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 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 20 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 准”。
二、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令第 12 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 年 本)》”修改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 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执行。 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的具有 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第2号令第五条 实行核准制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本案机关及其权限。
【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八、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各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基层政府承接能力要作为政府管理权限划分的重要因素,不宜简单地“一放到底”。对于涉及本地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应充分发挥省级部门在政策把握、技术力量等方面的优势,由省级政府核准,原则上不下放到地市级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县级及以下政府。
【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京政发〔2018〕13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自有资金且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发【2018】1号(一)对极少数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确需依法进行审查把关的,应将相关事项以清单方式列明,最大限度缩减核准事项
【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三)优化管理流程。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政府部门要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大厅实行并联核准。精简投资项目准入阶段的相关手续,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用海)预审以及重特大项目的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按照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的要求,相关部门要协同下放审批权限,探索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新模式。
【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有关外资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规〔2017〕111号一、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我委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一至十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一至十项的规定核准。
二、核准范围之外且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备案。
【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过渡期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有关问题的意见京发改〔2014〕2481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项目核准和备案权限划分”:(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4)前3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5)前4项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4 G0200100 对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110602001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六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2.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第四十六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十七条 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第五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一)应申请办理项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的;(二)提供虚假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未告知备案机关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四)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的;(五)项目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3.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4号)第三条 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
5 G0200300 对申报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110602003000 市级 市级、区级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执行项目情况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情况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6 G0200600 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六条 市和区发展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节能综合协调,组织拟定本市节约能源综合规划,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节能监察和考核工作。发展改革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城市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科学技术、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统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计、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第四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中指定重点用能单位,并会同统计部门公布具体名单。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重点用能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未完成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年度节能考核目标、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节能监察办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第五条 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机构的节能监察任务分工,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下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第六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开展下列工作∶(一)监督检查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督促被监察单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二)受理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办理其他行政执法单位依法移送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违法违规用能案件;(三)协助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其他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四)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三)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四)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五)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六)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七)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八)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一)节能监察计划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二)书面监察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三)需要对被监察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测的;(四)需要现场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的;(五)被监察单位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利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节能的;(六)对举报、投诉内容需要现场核实的;(七)应当实施现场节能监察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现场监察(一)用能单位因技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其主要用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二)通过举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用能单位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以及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节能规定用能的;(三)需要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测的;(四)需要现场确认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整改措施情况的(五)按照节能监察工作计划要求,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施现场监察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节能监察人员实施节能监察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有关人员,要求用能单位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二)查阅、复印或者抄录有关资料(三)根据需要对有关产品、设备、资料、场景等进行录像、拍照;(四)对有关产品、设备、场所等进行检查、检验测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第十三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7 G0200700 对本市有关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第一、二款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务院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有关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的通知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权限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意见执行情况、招标公告公示信息发布行为、以及各类媒介违规发布或转载招标公告公示信息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8 G0200800 对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在用 市级、区级 政府投资条例
第二十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9 J0200300 对北京市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节能) 行政奖励 在用 110802001000 市级,区级 市级、区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9号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1999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0 L0200300 年度投资计划办理初审(不含政府投资项目) 其他行政权力 在用 111002006000 区级 区级 【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加强和改善投资调控和管理,加强对社会投资的引导,加强政府职能部门工作衔接,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主要包括项目核准(审批、备案)、规划、土地、开工(含年度投资计划和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等环节。
【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11〕34号加强建设部门对施工许可的综合审查。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办理园林绿化(树木伐移等)、年度投资计划(施工计划)、人防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及施工图、消防等手续。将发展改革部门和建设部门审批办理年度投资计划(施工计划)环节调整至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之前。
【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年度投资计划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办〔2012〕22号基本建设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办理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办理。 房地产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办理由市发展改革委或市发展改革委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共同办理。
11 L0200400 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在用 111002008000 区级 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京政发〔2018〕13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自有资金且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京发改〔2009〕1293号项目备案全部交由项目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理。
12 L0200500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在用 111002009000 区级 区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年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令第12号第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第四条 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 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本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8年本)京政发〔2018〕13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利用自有资金且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规〔2020〕4号简化外资项目核准手续。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除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内容外,无需附企业财务报表、资金信用证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节能审查意见、国有资产出资确认文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外资项目核准手续可与其他许可手续并行办理。
【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对外开放和积极利用外资政策措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8〕1566号(一)关于项目核准和备案权限划分。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4.前3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5.前4项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20〕343号简化外资项目核准手续,取消五类附件材料,推行不见面办理及疫情期间容缺受理。
丰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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