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审计局行政强制和其它行政权力清单
(2025年5月)
序号 |
业务指 导部门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设定依据名称 |
设定依据具体内容 |
设定依据 发布号令 |
行使 层级 |
1 |
北京市审计局 |
D2500100 |
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进行查封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〇号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〇号 |
||||||
2 |
北京市审计局 |
L2500500 |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第三十三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〇号 |
市级、区级 |
3 |
北京市审计局 |
L2500600 |
对管理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审计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〇号 |
市级、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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