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实施主体 | 业务指导部门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职权状态 | 基本编码 | 清单的实际行使层级 | 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1 | 北京市丰台区审计局 | 北京市审计局 | D2500100 | 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进行查封 | 行政强制 | 在用 | 110325001000 | 市级,区级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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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D2500200 | 对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进行冻结 | 行政强制 | 在用 | 110325002000 | 市级,区级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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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G2500100 |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 行政检查 | 在用 | 市级,区级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三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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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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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G2500200 |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 行政检查 | 在用 | 市级,区级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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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G2500300 | 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 行政检查 | 在用 | 市级,区级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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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G2500400 | 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 | 行政检查 | 在用 | 市级,区级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机关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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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G2500500 | 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在用 | 市级,区级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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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G2500600 | 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 行政检查 | 在用 | 市级,区级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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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G2500800 | 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 行政检查 | 在用 | 市级,区级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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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G2500900 | 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审计监督 | 行政检查 | 在用 | 市级,区级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五十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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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G2501000 | 对被审计单位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在用 | 市级,区级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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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G2501100 | 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 行政检查 | 在用 | 市级,区级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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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L2500000 | 处理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 其他行政权力 | 在用 | 市级,区级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 |||
14 | L2500100 | 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制止 | 其他行政权力 | 在用 | 市级,区级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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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L2500200 | 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在用 | 市级,区级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
16 | L2500300 | 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 | 其他行政权力 | 在用 | 市级,区级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 |||
17 | L2500400 | 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 其他行政权力 | 在用 | 市级,区级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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