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市级业务指导部门 |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设定依据名称 | 发布号令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1 |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 北京市丰台区医疗保障局 | D4100100 | 对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行为加收滞纳金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2 |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 北京市丰台区医疗保障局 | H4100200 | 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 行政确认 |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 本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规定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 区级 |
3 |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 北京市丰台区医疗保障局 | L4100100 |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其他行政权力 |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54号 | 第十五条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 区级 |
4 |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 北京市丰台区医疗保障局 | L4100200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其他行政权力 | 《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09﹞191号 | 第一条: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保障参保(合)人员的合法权益 。 | 区级 |
5 |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 北京市丰台区医疗保障局 | F4100300 | 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九条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 市级,区级,街道 |
《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 | 第十九条 本市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医疗救助。 | |||||||
6 |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 北京市丰台区医疗保障局 | H4100100 | 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 第五章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机构改革后,医疗救助职能由民政部划转至医保局) | 区级,街道 |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 | 第十九条 本市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医疗救助。 | |||||||
7 |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 北京市丰台区医疗保障局 | G4100300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 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2018年主席令第25 号 |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 市级,区级 |
8 |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 北京市丰台区医疗保障局 | G4100400 |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 行政 检查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2019年国务院令第 709号 |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 市级,区级 |
9 |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 北京市丰台区医疗保障局 | G4100500 |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稽核 | 行政 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2018年主席令第25 号 |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 市级,区级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 2003年劳动部令第16号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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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 北京市丰台区医疗保障局 | G4100600 | 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 检查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2021年国务院令第 735号 |
第六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 市级,区级 |
11 |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 北京市丰台区医疗保障局 | D4100200 | 对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进行划拨(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 行政 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2018年主席令第25 号 |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 市级,区级 |
12 |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 北京市丰台区医疗保障局 | D4100300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 行政 强制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2021年国务院令第 735号 |
第二十七条第五款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 市级,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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