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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变更
政策依据

日期: 2024-02-04 17:50 来源: 区政务和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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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颁布 根据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4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05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或者从事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2016年第一次修订)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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