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 基本原则
1.2 适用范围
1.3 事件分级
2 紧急医学救援组织体系
2.1 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组成与职责
2.2 专家组及其职责
2.3 专业机构及其职责
2.4 现场指挥部及其职责
3 应急响应与终止
3.1 分级响应
3.2 现场救援与指挥
3.3 院内医疗救治
3.4 信息报送
3.5 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
3.6 响应终止
4 相关保障
1 总则
为提高本辖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水平,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医疗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北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卫生健康委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北京120急救网络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北京市丰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1基本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统分结合、协调联动;多方协同、分级负责;依法应对、科学处置;统筹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社会动员、公众参与的原则。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丰台辖区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包括紧急医疗救治、公共卫生及健康应急管理等。
1.3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紧急医学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
1.3.1 特别重大事件(I级)
(1)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露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2)涉及本市及其它省(区、市)有重大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市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紧急医学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事件。
(4)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教援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3.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涉及本市两个及以上区且有重大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的重大突发事件。
1.3.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的较大突发事件。
1.3.4 一般事件(IV级)
(1)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的一般突发事件。
2 紧急医学救援组织体系
丰台区卫生健康委在区委区政府或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事件,做好突发事件的医学救援工作。
紧急医学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区卫生健康委成立的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各级各类专业机构,现场指挥部。
2.1 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组成与职责
2.1.1 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组成
丰台区卫生健康委成立区级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应急工作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科室及专业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政医管科,办公室主任由该科室负责人担任,负责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医疗急救管理中心负责人担任,负责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日常事务性工作。小组组成情况如下:
组 长: 丰台区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 丰台区卫生健康委应急工作分管负责人
办公室主任: 丰台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科长
办公室副主任: 丰台区医疗急救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
成 员: 丰台区卫生健康委法规监督科科长
丰台区卫生健康委中医科科长
丰台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
丰台区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科科长
丰台区卫生健康委后勤保障科科长
丰台区卫生健康委公众权益科科长
丰台区卫生健康委党建办主任
丰台区疾控中心分管负责人、丰台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分管负责人以及区医管中心负责人和辖区各二、三级医院、直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领导。
2.1.2 区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组织、调度辖区内医疗卫生力量开展本辖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必要时向市级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提出协调资源支持的请求,向区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相应工作请求;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委区政府、市级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报送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相关信息;在市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协助市级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开展工作;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发生的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配合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总结评估等工作。
2.2 专家组及其职责
区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组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专家组。专家组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修订应急预案和诊疗技术方案;对突发事件发展趋势、人员伤亡情况、救援方案、处置措施等进行研究和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2.3 专业机构及其职责
丰台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区级紧急医学救援专业机构,包括医疗机构(院前、院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心理干预机构等。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指挥与协调、现场急救与监护转运、院前急救信息收集、汇总及报送。院内医疗机构负责院内紧急救治和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及报送。区疾控中心与区卫生健康监督所负责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监督等工作,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区心理卫生中心负责做好伤病员及其家属和公众的心理卫生干预工作,同时为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心理干预和咨询。
2.4 现场指挥部及其职责
丰台区启动突发事件二级响应时,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需要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紧急医学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指定区内定点救治医院开通绿色通道全力救治伤员。
2.4.1现场指挥权的确定
现场指挥部由区级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成员构成,指挥长由到达现场的区卫生健康委最高级别行政职务担任或由区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组长指定。
2.4.2指挥部组成
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救治组、伤员跟踪组、院内救治组、数据组。
2.4.2.1综合协调组
区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指挥长指挥下统筹做好与现场救治组、伤员跟踪组、院内救治组、数据组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汇总各组信息报送指挥长。
2.4.2.2现场救治组分指挥
区医疗急救管理中心负责指挥现场救治,指挥、协调到场急救人员进行现场处置,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并向数据组报送。
最先抵达现场的第一辆救护车医生拥有紧急医学教援现场救治组临时指挥权,立即了解现场初步情况,并负责反馈现场信息、提出增援请求等。当上一级医学救援指挥到达现场后,原临时指挥应及时向其汇报工作情况,并逐级移交指挥权。
当市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启动紧急医学救援二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根据市级要求逐级移交指挥权。
2.4.2.3伤员跟踪组分指挥
区医管中心负责统计伤员转运至定点救治医院的相关救治动态信息,做好现场救治组与医院救治组的协调沟通工作,负责将救援信息按照信息报送时限要求报数据组。
2.4.2.4医院救治组信息员
由区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指定专人负责对接定点救治医院,汇总院内救治信息,报送数据组。
2.4.2.5数据组分指挥
由区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指定专人负责汇总现场救治组、院内救治组、伤员跟踪组统计的现场及院内伤员救治信息,并报送综合协调组。
3 应急响应与终止
3.1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设定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响应四个等级。
区卫生健康委(区级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不能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时,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市级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并申请升级响应或给予协助支援。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涉及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敏感人员的,应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进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1.1四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由区卫生健康委(区级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区卫生健康委应急工作分管负责人负责指挥协调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3.1.2三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后,由区卫生健康委(区级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区卫生健康委应急工作分管负责人负责指挥协调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级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申请予以指导和协助。
若达到区级突发事件二级响应,在主管区领导指挥下,区卫生健康委在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协调院前急救队伍、区级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等院前、院内医疗力量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3.1.3二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区卫生健康委(区级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应立即向市卫生健康委(市级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及申请,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级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启动二级响应,在上级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3.1.4一级响应
发现事件升级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级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在上级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3.2现场救援与指挥
参与紧急医学救援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力量,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或指挥者)报到、领受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或指挥者)的统一指挥调度,按照本专业的相关标准、规范完成救援任务,同时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情况。
3.3院内医疗救治
收治伤病员的医疗机构应按照本机构相应预案,及时启动应急机制,建立伤病员院前院内衔接以及院内医疗救治的“绿色通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主动报送涉及紧急医学救援任务的相关信息。
3.4信息报送
按照及时初报、随时续报、按时终报的原则,根据事件等级分级统筹信息报送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卫生应急相关科室要主动畅通与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收集与报送的渠道,区医疗急救管理中心要主动畅通与北京急救中心的信息收集与报送的渠道,收集、汇总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及伤病员救治相关信息,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区级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报送相关信息。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丰卫健发〔2023〕160号)文件要求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委(区级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报送相关信息。区卫生健康委卫生应急相关科室应按照有关规定收集、汇总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及伤病员救治相关信息,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级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区应急办报送。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调用的紧急医学救援力量情况,救治的伤病员情况等。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5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级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按照突发事件的响应级别,负责配合本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进行紧急医学救援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相关紧急医学救援专业机构做好配合。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擅自透露、传播、发布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相关信息。
3.6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完成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级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宣布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终止。
4 相关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专业机构遵循“平急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不断加强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人、财、物保障机制,不断强化培训演练,确保一旦有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任务时,供给到位、保障有力。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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