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网站
办理事项
受理条件

日期: 2024-12-30 15:26 来源: 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字体:

1.申请主体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申请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申报内容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申请“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申请主体需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且在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记录。

附件:

移动版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1060001  京ICP备2001370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030号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1101060001 京ICP备2001370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030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