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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日期:2021-11-19 09:44    来源: 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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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20152417号附件1

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财政局对财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财政局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北京市财政局。

第三条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较轻微的”对应C档。

第二章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第一节财政管理部分

第四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至第八条规定的处罚种类为单独处以“警告”的违法行为和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罚种类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的违法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基础裁量档对应C档,不划分处罚裁量阶。

第五条企业和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并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条企业和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并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有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或者伪造财政票据,或者通过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变造财政票据的违法行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罚款”,只要实施该违法行为,直接适用最高处罚裁量幅度“对单位处10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5万元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有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其余各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有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二、三款和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的,或者伪造财政票据,或者通过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变造财政票据的违法行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罚款”,只要实施该违法行为,直接适用最高处罚裁量幅度“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罚款”。

单位和个人有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其他各项的规定应予处罚的,其违法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1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低于30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违法所得高于30000元的,处以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低于15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违法所得高于15000元的,处以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节财务管理部分

第九条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一)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二)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三)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四)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违反《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警告”。

第十五条违反《企业财务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给予警告”。

第二十一条违反《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三条规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给予警告”。

第三节会计管理部分

第二十二条单位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等条文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项的规定应予处罚的,其违法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可以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三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等条文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项的规定应予处罚的,其违法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裁量幅度为“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四条会计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其违法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进行处罚,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构成犯罪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六条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构成犯罪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七条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不构成犯罪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八条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不构成犯罪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暂停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条注册会计师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暂停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警告、暂停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一条单位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条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另立会计账簿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或者省级北京市财政局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警告”。

第三十四条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的、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第三十五条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的、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六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四节资产评估部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占有单位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一)通报批评;(二)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一)警告;(二)停业整顿;(三)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违反《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以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违反《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及其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

第四十条违反《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允许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能力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报或者介绍费的,对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欺诈、利诱的,恶意降低收费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不按照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执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予以警告”。

第四十六条违反《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拒绝、阻挠北京市财政局依法实施检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予以警告”。

第四十七条违反《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予以警告”。

第四十八条违反《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五十一条第一款、五十二条的规定,未按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的,未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的,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报送材料的,未配合北京市财政局实施监督检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予以警告”。

第四十九条违反《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允许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的,涂改、出租、出借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采取强迫、欺诈、恶意降低收费标准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的,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的,允许本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只挂名不执业,或者明知本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其他机构执业而不制止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节政府采购部分

第五十条采购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一)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可以并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0至3万元罚款”、“3万至7万元罚款”、“7万元至10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一条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可以并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0至3万元罚款”、“3万至7万元罚款”、“7万元至10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二条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三)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可以并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0至3万元罚款”、“3万至7万元罚款”、“7万元至10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三条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四)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可以并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0至3万元罚款”、“3万至7万元罚款”、“7万元至10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四条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五)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可以并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0至3万元罚款”、“3万至7万元罚款”、“7万元至10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五条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六)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十)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可以并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0至3万元罚款”、“3万至7万元罚款”、“7万元至10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六条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一)、第七十八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可以并处罚款”和“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0至3万元罚款”、“3万至7万元罚款”、“7万元至10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业务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年以内”、“1至2年”、“2至3年”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七条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二)规定,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二)和第七十八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可以并处罚款”和“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0至3万元罚款”、“3万至7万元罚款”、“7万元至10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业务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年以内”、“1至2年”、“2至3年”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三)、第七十八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可以并处罚款”和“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0至3万元罚款”、“3万至7万元罚款”、“7万元至10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业务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年以内”、“1至2年”、“2至3年”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九条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四)、第七十八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可以并处罚款”和“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0至3万元罚款”、“3万至7万元罚款”、“7万元至10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业务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年以内”、“1至2年”、“2至3年”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条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五)、第七十八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可以并处罚款”和“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0至3万元罚款”、“3万至7万元罚款”、“7万元至10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业务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年以内”、“1至2年”、“2至3年”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一条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六)、第七十八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十)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可以并处罚款”和“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0至3万元罚款”、“3万至7万元罚款”、“7万元至10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业务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年以内”、“1至2年”、“2至3年”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二条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一)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一)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0至3万元罚款”、“3万至7万元罚款”、“7万元至10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一)、第七十八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一)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罚款”和“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至10万元罚款”、“10至20万元罚款”、“20至25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业务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年以内”、“1至2年”、“2至3年”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四条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二)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二)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至10万元罚款”、“10至20万元罚款”、“20至25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五条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二)、第七十八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二)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罚款”和“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至10万元罚款”、“10至20万元罚款”、“20至25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业务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年以内”、“1至2年”、“2至3年”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六条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三)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三)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至10万元罚款”、“10至20万元罚款”、“20至25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七条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三)、第七十八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三)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罚款”和“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至10万元罚款”、“10至20万元罚款”、“20至25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业务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年以内”、“1至2年”、“2至3年”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八条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四)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四)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四)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至10万元罚款”、“10至20万元罚款”、“20至25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九条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四)、第七十八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四)、第七十八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四)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罚款”和“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至10万元罚款”、“10至20万元罚款”、“20至25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业务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年以内”、“1至2年”、“2至3年”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十条采购人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至4万元罚款”、“4万至8万元罚款”、“8万元至10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十一条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三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罚款”和“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至4万元罚款”、“4万至8万元罚款”、“8万元至10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业务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年以内”、“1至2年”、“2至3年”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十二条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一),隐匿、在政府采购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一)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一)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罚款”和“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至6‰罚款”、“6‰至9‰罚款”、“9‰至10‰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业务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年以内”、“1至2年”、“2至3年”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十三条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在政府采购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二)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二)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罚款”和“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至6‰罚款”、“6‰至9‰罚款”、“9‰至10‰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业务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年以内”、“1至2年”、“2至3年”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十四条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在政府采购中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三)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三)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罚款”和“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至6‰罚款”、“6‰至9‰罚款”、“9‰至10‰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业务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年以内”、“1至2年”、“2至3年”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十五条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在政府采购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四)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四)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罚款”和“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至6‰罚款”、“6‰至9‰罚款”、“9‰至10‰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业务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年以内”、“1至2年”、“2至3年”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十六条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五)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在招标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五)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五)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罚款”和“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至6‰罚款”、“6‰至9‰罚款”、“9‰至10‰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业务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年以内”、“1至2年”、“2至3年”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十七条投标人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五)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五)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罚款”,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至6‰罚款”、“6‰至9‰罚款”、“9‰至10‰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业务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年以内”、“1至2年”、“2至3年”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十八条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六),在政府采购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六)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六)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罚款”和“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至6‰罚款”、“6‰至9‰罚款”、“9‰至10‰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业务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年以内”、“1至2年”、“2至3年”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七十九条集中采购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裁量幅度为“罚款”和“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5‰至6‰罚款”、“6‰至9‰罚款”、“9‰至10‰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业务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年以内”、“1至2年”、“2至3年”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节其他部分

第八十条处罚种类为单独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基础裁量档对应C档,不再细化裁量阶次。

处罚种类为单独处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违法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基础裁量档对应A档,不再细化裁量阶次。

第八十一条未在本《基准》中详列的其他财政行政处罚职权的具体裁量基准,请参见《北京市财政局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

第三章减轻、加重处罚的适用

第八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受他人胁迫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配合北京市财政局查处财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前款所称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财政违法行为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最轻行政处罚种类和最低幅度以下,对财政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第八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

(一)主动向北京市财政局报告自身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在共同财政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

(四)积极配合北京市财政局查清案件事实的;

(五)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财政违法行为证据的;

(二)拒绝、阻挠、妨碍财政执法,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拒绝陈述有关情况或者作虚假陈述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涉案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四)财政违法行为屡查屡犯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六)对检举人、举报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截留、挪用、侵占军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资金和物资的;

(八)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九)因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导致财政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十)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前款所称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财政违法行为适用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第八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

(一)明知违法,仍然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财政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财政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四章其他特别裁量规则

第八十六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对财政违法行为予以并处的,北京市财政局应当予以并处,不得选择单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财政违法行为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北京市财政局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予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八十七条当事人同时有多个财政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章实施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

第八十八条北京市财政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裁量。实施财政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进行。北京市财政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二)合理裁量。财政行政处罚应当与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相一致。案件处理应当公正对待当事人。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合理、适当。

(三)综合裁量。界定违法程度、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综合考虑财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客观因素,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第八十九条北京市财政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以下制度:

(一)陈述、申辩制度。北京市财政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二)听证制度。北京市财政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对属于法定听证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三)裁量说理制度。北京市财政局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写明当事人财政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四)回避制度。我局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第九十条北京市财政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对重大财政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包括拟作出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责令停产停业、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撤销资产评估机构、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等处罚决定案件;

(二)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包括在违法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管辖权的确定等方面存在争议的案件;

(三)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第九十一条确定财政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结合财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界定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本《基准》,考虑财政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决定是否对财政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予以何种处罚,以及何种幅度的处罚。

第九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本《基准》及对应的《北京市财政局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财政局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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