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名称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基准 | 违法行为分类 | 处罚公示期限 | 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 | |
名称 | 处罚依据 | ||||||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2.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3.拒绝、阻碍检查。 对审计工作造成较小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0.6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纳入 | 不公示 | —— |
1.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2.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3.拒绝、阻碍检查。 对审计工作造成较大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0.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1.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2.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3.拒绝、阻碍检查。 对审计工作造成重大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财务收支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2.在检查中主动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0.6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纳入 | 不公示 | —— |
1.财务收支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 2.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规行为危害后果。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0.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6个月 | 3个月 | |||
1.财务收支违规金额在150万元以上。 2.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12个月 | 3-6个月 | |||
企业和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隐瞒应当上缴财政收入占应缴财政收入数额的10%以下。 3.违法所得数额较小。 4.违法行为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 5.违法行为形成较小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1.隐瞒应当上缴财政收入占应缴财政收入数额的10%以上,30%以下。 2.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3.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4.违法行为形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24个月 | 3-12个月 | |||
1.多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隐瞒应当上缴财政收入占应缴财政收入数额的30%以上。 3.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5.违法行为形成重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36个月 | —— | |||
企业和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应缴财政收入数额的10%以下。 3.违法所得数额较小。 4.违法行为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 5.违法行为形成较小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1.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应缴财政收入数额的10%以上,30%以下。 2.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3.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4.违法行为形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24个月 | 3-12个月 | |||
1.多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应缴财政收入数额的30%以上。 3.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5.违法行为形成重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36个月 | —— | |||
企业和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行为人因过失实施该违法行为。 3.不缴或者少缴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应缴财政收入数额的10%以下。 4.违法所得数额较小。 5.违法行为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 6.违法行为形成较小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1.行为人故意实施该违法行为。 2.不缴或者少缴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应缴财政收入数额的10%以上,30%以下。 3.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4.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5.违法行为形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24个月 | 3-12个月 | |||
1.多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不缴或者少缴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应缴财政收入数额的30%以上。 3.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5.违法行为形成重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36个月 | —— | |||
企业和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挪用的有关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10%以下。 3.违法所得数额较小。 4.违法行为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 5.违法行为形成较小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1.挪用的有关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10%以上,30%以下。 2.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3.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4.违法行为形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24个月 | 3-12个月 | |||
1.多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挪用的有关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30%以上。 3.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4.挪用有关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5.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6.违法行为形成重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36个月 | —— | |||
企业和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挪用的有关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10%以下。 3.违法所得数额较小。 4.违法行为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 5.违法行为形成较小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1.挪用的有关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10%以上,30%以下。 2.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3.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4.违法行为形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24个月 | 3-12个月 | |||
1.多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挪用的有关资金数额占该项资金全部数额的30%以上。 3.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4.挪用有关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5.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6.违法行为形成重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36个月 | —— | |||
企业和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所得数额较小。 3.违法行为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 4.违法行为形成较小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1.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2.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3.违法行为形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24个月 | 3-12个月 | |||
1.多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3.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4.违法行为形成重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36个月 | —— | |||
企业和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所得数额较小。 3.违法行为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 4.违法行为形成较小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1.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2.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3.违法行为形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24个月 | 3-12个月 | |||
1.多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3.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4.违法行为形成重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36个月 | —— | |||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非法印制的票据数量较少。 3.非法印制的票据票面累计金额较小。 4.违法所得数额较小。 5.违法行为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 6.违法行为形成较小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2.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1.非法印制的票据数量较大。 2.非法印制的票据票面累计金额较大。 3.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4.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5.违法行为形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2.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24个月 | 3-12个月 | |||
1.多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非法印制的票据数量巨大。 3.非法印制的票据票面累计金额巨大。 4.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5.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6.违法行为形成重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2.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36个月 | —— | |||
单位和个人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涉及的票据数量较少。 3.违法行为涉及的票据票面累计金额较小。 4.违法所得数额较小。 5.违法行为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 6.违法行为形成较小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2.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1.违法行为涉及的票据数量较大。 2.违法行为涉及的票据票面累计金额较大。 3.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4.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5.违法行为形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2.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24个月 | 3-12个月 | |||
1.多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涉及的票据数量巨大。 3.违法行为涉及的票据票面累计金额巨大。 4.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5.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6.违法行为形成重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2.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36个月 | —— | |||
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
实施该违法行为。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2.对单位处10万元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5万元的罚款。 |
严重 | 36个月 | —— |
单位和个人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
实施该违法行为。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2.对单位处10万元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5万元的罚款。 |
严重 | 36个月 | —— |
单位和个人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行为人因过失实施该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涉及的票据数量较少。 4.违法行为涉及的票据票面累计金额较小。 5.违法所得数额较小。 6.违法行为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 7.违法行为形成较小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2.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1.行为人故意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涉及的票据数量较大。 3.违法行为涉及的票据票面累计金额较大。 4.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5.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6.违法行为形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2.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24个月 | 3-12个月 | |||
1.多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涉及的票据数量巨大。 3.违法行为涉及的票据票面累计金额巨大。 4.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5.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6.违法行为形成重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2.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36个月 | —— |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私存私放的资金数额较小。 3.违法所得数额较小。 4.违法行为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 5.违法行为形成较小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2.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12个月 | 3-6个月 |
1.私存私放的资金数额较大。 2.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3.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4.违法行为形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2.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24个月 | 3-12个月 | |||
1.多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私存私放的资金数额巨大。 3.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5.违法行为形成重大的不良社会影响。 |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2.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36个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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