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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

日期:2024-03-28 11:21    来源: 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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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审计机关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
裁量基准编码 违法行为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基准 违法行为分类 处罚公示期限 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
名称 处罚依据
C30001C010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能及时改正,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不予行政处罚 不纳入 不公示 ——
C30001C020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能及时改正,但对审计工作正常开展有一定影响的 对被审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 不纳入 不公示 ——
C30001B010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拒不改正,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导致项目审计进度安排没有按期结束,延误5个工作日以内的 对被审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0.6万元以下罚款 不纳入 不公示 ——
C30001B020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拒不改正,对审计工作有较大影响,导致项目审计进度安排没有按期结束,延误5个工作日以上的 对被审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0.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6个月 3个月
C30001B030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拒不改正,对审计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导致项目审计难以实现审计目标的 对被审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2个月 3-6个月
C30002C010 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检查,能及时改正,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不予行政处罚 不纳入 不公示 ——
C30002C020 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检查,能及时改正,但对审计工作正常开展有一定影响的 对被审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 不纳入 不公示 ——
C30002B010 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导致项目审计进度安排没有按期结束,延误5个工作日以内的 对被审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0.6万元以下罚款 不纳入 不公示 ——
C30002B020 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对审计工作有较大影响,导致项目审计进度安排没有按期结束,延误5个工作日以上的 对被审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0.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6个月 3个月
C30002B030 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对审计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导致项目审计难以实现审计目标的 对被审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12个月 3-6个月
C30003B010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务收支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在检查中主动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 对被审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0.6万元以下罚款 不纳入 不公示 ——
C30003B020 财务收支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规行为危害后果 对被审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0.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6个月 3个月
C30003B030 财务收支违规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下列行为应视为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1.单位负责人强令下属人员违规的;
2.屡查屡犯的;
3.隐匿、销毁、篡改违法证据的;
4.因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2年内又违反国家规定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对被审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12个月 3-6个月
C30004A000 单位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05A000 单位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06A000 单位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07A000 单位虚列投资完成额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08A000 单位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09A000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10A000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11A000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12A000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13A000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14A000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15A010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主动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15A020 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规行为危害后果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24个月 3-12个月
C30015A030 违规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下列行为应视为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1.单位负责人强令下属人员违规的;
2.屡查屡犯的;
3.隐匿、销毁、篡改违法证据的;
4.因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2年内又违反国家规定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36个月 ——
C30016A010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主动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16A020 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规行为危害后果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24个月 3-12个月
C30016A030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违规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下列行为应视为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1.单位负责人强令下属人员违规的;
2.屡查屡犯的;
3.隐匿、销毁、篡改违法证据的;
4.因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2年内又违反国家规定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36个月 ——
C30017A010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主动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17A020 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规行为危害后果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24个月 3-12个月
C30017A030 违规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下列行为应视为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1.单位负责人强令下属人员违规的;
2.屡查屡犯的;
3.隐匿、销毁、篡改违法证据的;
4.因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2年内又违反国家规定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36个月 ——
C30018A010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主动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18A020 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规行为危害后果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被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24个月 3-12个月
C30018A030 违规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下列行为应视为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1.单位负责人强令下属人员违规的;
2.屡查屡犯的;
3.隐匿、销毁、篡改违法证据的;
4.因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2年内又违反国家规定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被骗取有关资金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36个月 ——
C30019A010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主动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19A020 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规行为危害后果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24个月 3-12个月
C30019A030 违规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下列行为应视为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1.单位负责人强令下属人员违规的;
2.屡查屡犯的;
3.隐匿、销毁、篡改违法证据的;
4.因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2年内又违反国家规定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36个月 ——
C30020A010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主动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20A020 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规行为危害后果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24个月 3-12个月
C30020A030 违规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下列行为应视为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1.单位负责人强令下属人员违规的;
2.屡查屡犯的;
3.隐匿、销毁、篡改违法证据的;
4.因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2年内又违反国家规定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36个月 ——
C30021A010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主动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21A020 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规行为危害后果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24个月 3-12个月
C30021A030 违规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下列行为应视为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1.单位负责人强令下属人员违规的;
2.屡查屡犯的;
3.隐匿、销毁、篡改违法证据的;
4.因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2年内又违反国家规定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36个月 ——
C30022A010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主动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22A020 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规行为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24个月 3-12个月
C30022A030 违规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下列行为应视为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1.单位负责人强令下属人员违规的;
2.屡查屡犯的;
3.隐匿、销毁、篡改违法证据的;
4.因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2年内又违反国家规定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36个月 ——
C30023A010 单位和个人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主动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23A020 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规行为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24个月 3-12个月
C30023A030 违规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下列行为应视为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1.单位负责人强令下属人员违规的;
2.屡查屡犯的;
3.隐匿、销毁、篡改违法证据的;
4.因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2年内又违反国家规定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36个月 ——
C30024A010 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主动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24A020 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规行为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24个月 3-12个月
C30024A030 违规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下列行为应视为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1.单位负责人强令下属人员违规的;
2.屡查屡犯的;
3.隐匿、销毁、篡改违法证据的;
4.因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2年内又违反国家规定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36个月 ——
C30025A010 单位和个人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主动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25A020 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规行为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24个月 3-12个月
C30025A030 违规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下列行为应视为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1.单位负责人强令下属人员违规的;
2.屡查屡犯的;
3.隐匿、销毁、篡改违法证据的;
4.因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2年内又违反国家规定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36个月 ——
C30026A010 单位和个人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主动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26A020 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规行为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24个月 3-12个月
C30026A030 违规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下列行为应视为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1.单位负责人强令下属人员违规的;
2.屡查屡犯的;
3.隐匿、销毁、篡改违法证据的;
4.因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2年内又违反国家规定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36个月 ——
C30027A010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主动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27A020 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规行为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24个月 3-12个月
C30027A030 违规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下列行为应视为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1.单位负责人强令下属人员违规的;
2.屡查屡犯的;
3.隐匿、销毁、篡改违法证据的;
4.因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2年内又违反国家规定的;
5.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36个月 ——
C30028C010 单位和个人不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 北京市审计条例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如实反映情况的 不予行政处罚 不纳入 不公示 ——
C30028C020 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仍不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 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 不纳入 不公示 ——
C30029C010 单位未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单位未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单位未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在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行政处罚 不纳入 不公示 ——
C30029C020 单位未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逾期仍不改正的 给予通报批评 不纳入 不公示 ——
C30030A000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31A000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32A000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33A000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34A000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35A000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36A000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37A000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38A000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39A000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40A000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41A000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42A000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43A000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44A000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45A000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46A000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47A000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48A000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49A000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50A000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51A000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52A000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53A000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54A000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55A000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56A000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57A000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58A000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59A000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C30060A000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般 12个月 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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