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网站
基本信息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日期: 2024-12-30 15:10 来源: 区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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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裁量基准编码

违法行为名称

违法行为依据  

行政处罚依据

适用条件

管理措施

行使层级

1

C1623400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有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当事人未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市、区住建(房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的记录
2.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小、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且已及时改正,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众、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影响或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
3.及时改正,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责令改正后,现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

4.配合执法调查。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市区两级

2

C1623600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当事人未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市、区住建(房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的记录
2.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小、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且已及时改正,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众、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影响或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
3.及时改正,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责令改正后,现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
4.配合执法调查。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市区两级

3

C1623900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当事人未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市、区住建(房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的记录
2.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小、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且已及时改正,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众、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影响或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
3.及时改正,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责令改正后,现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
4.配合执法调查。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市区两级

4

C1619400

对未在普通地下室的入口处设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普通地下室使用标志牌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当事人未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市、区住建(房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的记录
2.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小、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且已及时改正,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众、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影响或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
3.及时改正,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责令改正后,现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
4.配合执法调查。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市区两级

5

C1621400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并如实记录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当事人未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市、区住建(房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的记录
2.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小、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且已及时改正,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众、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影响或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
3.及时改正,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责令改正后,现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
4.配合执法调查。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市区两级

6

C1639900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当事人未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市、区住建(房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的记录
2.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小、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且已及时改正,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众、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影响或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
3.及时改正,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责令改正后,现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
4.配合执法调查。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市区两级

7

C1621000

对公共建筑的运行管理单位或者使用人不按照规定执行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当事人未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市、区住建(房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的记录
2.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小、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且已及时改正,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众、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影响或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
3.及时改正,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责令改正后,现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
4.配合执法调查。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市区两级

8

C1661000

对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为进行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当事人未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市、区住建(房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的记录
2.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小、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且已及时改正,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众、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影响或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
3.及时改正,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责令改正后,现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
4.配合执法调查。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市区两级

9

C1669600

对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四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当事人未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市、区住建(房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的记录
2.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小、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且已及时改正,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众、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影响或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
3.及时改正,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责令改正后,现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
4.配合执法调查。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区级独有

10

C1660500

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二)项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当事人未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市、区住建(房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的记录
2.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小、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且已及时改正,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众、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影响或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
3.及时改正,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责令改正后,现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
4.配合执法调查。

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市区两级

说明

1.本清单1-10项列举的违法行为,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市住建系统裁量基准的每一项处罚职权都明确了该类违法行为依法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各执法单位要结合案件情节,依法对符合法定标准的案件合理的适用不予处罚。《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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