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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日期:2021-07-10 09:23    来源: 区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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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有权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有权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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