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立案依据

日期:2024-03-22 09:00    来源: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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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名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行政处罚依据】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2.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名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行政处罚依据】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3.对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行政处罚依据】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4.对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行政处罚依据】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5.对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行政处罚依据】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6.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经责令限期履行后逾期仍未履行的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行政处罚依据】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名称】烈士褒扬条例

【行政处罚依据】第三十五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对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名称】退役军人保障法

【行政处罚依据】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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