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公示《北京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3款和第十七条的内容。内容如下:
(一)下列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信息应当主动公示:
1、根据考试成绩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应当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前公示考试成绩信息。
2、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给付的,应当在摇号或者抽签之日前,公示符合条件的相对人信息。
3、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发布招标或者拍卖公告的方式公示相关信息。
4、需要组织公开听证的,应当采取发布听证公告的方式,公示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信息。
5、其他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公示的信息。
(二)其他行政执法结果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
(三)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主动公示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名称和数量情况;2、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及执法人员在岗情况;3、执法力量投入情况;4、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情况;5、执法检查计划执行情况;6、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案件的办理情况;7、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和分类办理情况;8、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情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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