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夏夜巡防清整专项行动,丰台公安分局深入开展出租房屋检查工作,对出租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发现的违法问题进行查处。
案例一
近日,太平桥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房主贺某将房屋出租后未定时检查出租房屋使用情况,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该出租房屋存在严重治安隐患。太平桥派出所责令该房主限期改正,并对其依法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
近日,洋桥派出所民警对辖区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房屋出租人吕某未按照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洋桥派出所依法对吕某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照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民警提示
请各位出租房主做到“租房必登记、租后要管理”,履行法定责任义务,定期检查出租房屋的使用情况,及时更新租住人员信息。
为方便广大房屋出租人,及时完成租住信息登记,北京警方升级了“自主申报”系统。您可以通过手机,足不出户就能履行出租登记责任。
在此,提示广大市民朋友,当您发现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等情况时,请主动向属地派出所、社区民警反映。您也可以通过“自主申报”系统,进行线上举报。一经查实,将视情况予以奖励,并对您的个人信息依法严格保密。
(丰台公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