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与吴某是微信好友。去年7月,吴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高某帮助购买海洛因,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高某从上家购得毒品后在约定地点将毒品交付时被民警抓获。经查,高某自上家取得海洛因0.36克,交付给吴某的海洛因共0.34克,自留0.02克。
我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严惩。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高某判处有期徒刑。
网络社交和移动支付软件的运用普及,为生产、生活提供了巨大便利。当前一些不法分析利用信息网络覆盖面广、无需当面交易、可隐蔽真实身份等特点,通过网络平台交易涉毒信息,利用移动支付软件支付毒资。这类犯罪传播毒品信息速度快、作案隐蔽、涉及人群广、危害极大。丰台法院建议将网络贩卖毒品犯罪作为打击重点,用足法律政策,依法从严惩处,有效遏制网络贩毒蔓延势头。
(丰台法院扫黑办党小组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