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治理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切实加强对车辆货物装载源头企业的管理,规范货物装载标准,禁止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矿、场)。建立健全本区公路治超处罚和问责机制,确保治超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对本区货运源头装载企业进行公示,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
说明:1、类型名称包括矿山、钢铁、水泥、砂石“四类企业”和港口、铁路货场、大型物流园区、大宗物品集散地“四类场站”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
2、经排查,存在其他重要货运源头,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