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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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17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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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
不应超过劳动者合理预期

  一、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6年4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编辑员,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9月30日,公司以王某拒不执行工作安排、消极怠工、对客户态度恶劣、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为由,根据员工手册将其辞退。后王某公司诉至仲裁委,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仲裁结果

  公司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三、案件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公司行使解除权是否合法。劳动关系解除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于劳动关系履行中的重大事项,解除行为应具备充分理由,且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应负举证责任。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应审查劳动者是否存在用人单位所称违纪行为外,还应审查劳动者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包括是否故意作为、多次作为、劝阻无效,严重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管理秩序,造成重大损失,及用人单位在作出开除决定前有无给劳动者申辩、纠正的机会。本案中,公司以王某存在消极怠工、拒绝完成工作任务、并对客户态度恶劣给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予以辞退。经查实,王某的行为应定性为情绪上的不配合,并非直接与客户对话。公司亦无证据显示王某消极怠工、拒绝完成工作任务,对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或影响。公司的辞退行为,超过了王某对其自身行为的合理预期,对王某辞退的行为进行了最为严厉的处罚,缺乏合理性,剥夺了王某继续正常提供劳动的机会,颇为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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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超过劳动者合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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